如前文所述,前科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带来了许多负面的社会效果,但其依然顽强地存在着,这就说明其还有一定的合理性。人们总是希望将自己身边的危险分子标记出来,可以说前科制度正是满足了人们的这一心理需求。从这个角度而言,前科制度仍将长期存在下去。既然现阶段人们依然需要前科制度,那么前科消灭制度的存在就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不可能也不应该将所有犯罪的前科消灭,而是应当有选择、有范围地进行。这个范围是要与现阶段人们的接受水平和本国实际国情相结合的,如果强行消灭现阶段人们尚无法接受和强烈反对的犯罪前科,不光无法起到好的社会效果,反而可能激起人们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极大抵触和强烈反弹。美国的《梅根法案》就是最好的证明:1994年7月,新泽西州一名叫梅根的女孩,在其邻居家玩耍时被奸杀,令人们震惊的是,这名邻居曾两次因猥亵儿童入狱,但大家对此竟一无所知。事后梅根的父母一直坚持呼吁政府应当通过法律,强制要求性犯罪者出狱之后进行登记,并告知社区的居民。数月后,新泽西州通过了该法律,人们称之为《梅根法案》。后来克林顿政府也在联邦层面通过类似的法案。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有自己的《梅根法案》。
梅根以自己年幼的生命向人们证明了前科制度存在为数不多的合理性,我们当然希望类似的悲剧越少越好,所以我们在对前科进行消灭时,要有一定的选择和限制。笔者的思路是,通过与犯罪分层制度的结合来进行限制,具体的做法是:原则上,能够进行前科消灭的犯罪的范畴仅限于中等程度以下的犯罪,而重罪的前科不能消灭,需要终身保留。其中,对于微罪可以考虑自始没有犯罪记录;对于轻罪可以考虑设置与自身刑期等长的考验期,考验期满之后前科消灭;对于中等程度的犯罪,可以考虑设置比自身刑期更长的考验期,考验期满之后前科消灭;重罪的前科终身不得消灭。除了上述原则的规定之外,还可以进行一些例外的规定,也即对于一些虽然不属于重罪,但有必要保留其前科的犯罪不予消灭,例如,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www.daowen.com)
这样,即便我们通过犯罪分层制度扩大了犯罪圈,也可以通过前科消灭制度将犯罪圈扩大给人们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既实现了刑法的机能和目的,也对人权进行了保障。所以说,前科消灭制度是犯罪分层制度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前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