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在早期是采用形式标准来进行犯罪分层的,但由于上述难以克服的缺陷,后又采用了实质标准进行划分。《法国刑法典》中规定,“刑事犯罪,依其严重程度,分为重罪、轻罪与违警罪”。也就是说,法国在对犯罪进行区分时,依据的是其严重程度而非法定刑。但其实,法国关于分层标准的规定只不过是把沿用了多年的形式标准换了个说法,真正起到划分标准作用的依然是法定刑。
我国也有不少学者采用实质标准对犯罪进行分层。沈玉忠认为“我国未来刑事立法中犯罪分层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分三层:轻罪、一般犯罪、重罪。其中,轻罪是指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一般犯罪是指法定刑最高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重罪是指法定最低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5]。叶希善认为“从科学角度和追求良法角度看,犯罪分层应该以实质标准为主,形式标准为辅。因为只有从实质标准出发,才能发现真正的‘严重犯罪’,从而为犯罪控制提供一个方向,为设计合理的犯罪控制政策提供智识支持”[6]。
实质标准的逻辑是,某个犯罪行为之所以是重罪,是由其自身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即便其法定刑较低,其也应属于重罪。从逻辑上来讲,实质标准克服了形式标准的缺陷,从逻辑上是可以成立的。也正因为此,实质标准有着自身明显的优势,依照该标准划分出的犯罪层次更加接近客观真实,更加符合罪刑相一致原则的要求。一般而言,支持实质标准的学者往往也会支持实质的犯罪概念和犯罪观,在考虑犯罪时往往不是从规范的角度,而是从实质的角度进行,对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也更加重视。
虽然相对于形式标准而言实质标准有着独特的优势,但其自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最直接的就是如何从实质的角度来判断不同犯罪之间的轻重程度,即哪个犯罪更重,哪个犯罪更轻?这个问题看起来很好回答,但如果想找出客观可行的标准来,几乎是不可能的。例如,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孰轻孰重?这个问题人人都可以作出正确的回答。但如果问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盗窃罪孰轻孰重?这个问题就很难回答了,即使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做出了正确的回答,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通过法定刑的对比而得出的,这就又回到形式标准上来了。因此,想要客观准确地区分出犯罪的轻重是非常困难的。(www.daowen.com)
在这方面,国内外的学者都进行了一些实证研究和量化分析,试图从大体上对犯罪轻重作出一定的排序。“这方面最有影响的是美国学者马文·E.沃尔夫冈教授为首的小组从1964年开始在全美开展的犯罪严重性调查。在1977年下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中,他们把204个项目编制成12种形式的问卷,每种问卷包含25道题,以‘一个人在街上偷了一辆自行车的严重程度是10分’为参照,让受访者对每个描述的犯罪行为以分数的形式评价,从全美抽取60 000个样本,最后根据统计结果得出一个犯罪严重性排列表。其中最严重的行为是‘一个人在一公共建筑物放置炸弹。炸弹爆炸并炸死20个人’,最轻微的行为是‘一个不满16岁的人从学校逃学’。对这种调查,调查者认为,‘从社会角度对广泛的犯罪事件的严重性进行准确测量,对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是有帮助的。它为量刑的适当性提供标尺,也对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分配有助益。’”[7]
叶希善博士参考沃尔夫冈教授的做法,在北京也进行了类似的调查,并得出了自己的结论。这一调查分专业和非专业两组进行,两组对于暴力犯罪之间的态度差异比较小,对于风化犯罪、职务犯罪的态度差距较大,在“无被害人犯罪”方面的差距最大。调查者通过这样的调查,并不是想得出确定、唯一的结论,而是想从中找出某种共性和规律,作为通过实质标准对犯罪进行分层的参考和依据。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这种研究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这更像是犯罪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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