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上采取犯罪分层的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的形式标准:
德国是以1年有期徒刑为限来划分轻罪与重罪的,1年以上的为重罪,1年以下或科处罚金的为轻罪。
《意大利刑法典》规定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罚金的犯罪是重罪,法定刑为拘役或罚款的犯罪是轻罪。
美国的《模范刑法典》中规定,重罪可被处以1年以上监禁刑或死刑,轻罪可被处以1年以下监禁刑,微罪可被处以30日以下监禁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轻罪是指最高刑罚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的行为,中等严重的犯罪是指最高刑不超过5年的行为,严重犯罪是指最高刑不超过10年的行为。(www.daowen.com)
虽然都是采取形式的划分标准,但由于标准的不同,划分出的轻罪与重罪也相差较大,这些都是各个国家自己选择的结果,并无过多可供借鉴之处。每个国家完全可以依据本国的情况来确定轻罪与重罪的标准,只要便于操作和国民接受即可。
我国也有不少学者在涉及轻罪重罪的划分时采用形式的标准。例如赵秉志教授认为“根据每个罪的法定刑幅度和刑种,就能看出它的轻重”[1]。黄开诚认为“认定重罪与轻罪法定刑的分界线应当以有期徒刑3年为限,即凡法定刑为3年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都是重罪,反之便是轻罪。这一结论根植于我国刑事立法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经验及实际情况”[2]。郑丽萍教授主张“以5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与重罪的划分界限,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轻罪,轻罪又包括轻微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轻微犯罪;除轻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即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重罪”[3]。
采用形式的标准进行分层优势是比较明显的。形式标准具有极强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标准统一明确,不会令人产生误解或模糊,同时由于每一个犯罪都配有明确的法定刑,采用形式标准可以很方便地对每一个犯罪进行划分,使现有犯罪体系形成一种无缝衔接的层次,不会漏掉任何一个罪名,层次与层次之间也不会有任何的缝隙。可以说,形式标准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犯罪分层标准,因此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
虽然形式标准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但是其本身却具有难以克服的逻辑缺陷。采用形式标准划分犯罪轻重的逻辑是:既然某一犯罪的法定刑高,就说明该犯罪属于重罪,否则该犯罪的法定刑应当会低。但是该逻辑很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该犯罪的法定刑会高?很显然,某个犯罪的法定刑之所以会高,是因为该犯罪本身更重。这样,形式标准就陷入了一个逻辑循环之中,即一个犯罪属于重罪是因为其法定刑高,而这个犯罪之所以法定刑高是因为其属于重罪。这样一个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是形式标准无法解决的,“因为,从理性的角度看,犯罪的严重程度并不取决于对它当处刑罚的轻重,而应当反过来,对处刑之轻重起支配作用的,应当是犯罪的严重程度”[4]。这一点也是形式标准饱受攻击的一点,也正是为了克服这一缺陷,一些学者主张在对犯罪进行分层时采用实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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