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司法传统:犯罪分层与礼法治天下

我国司法传统:犯罪分层与礼法治天下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分层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没有相类似的做法与传统。与世界上其他各国做法不同的是,我国最早出现的重罪当中,虽然也有叛国的身影,但更多的是以违反伦理道德为主的犯罪,这与我国以礼法治天下的传统有关。这一点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相同。

我国司法传统:犯罪分层与礼法治天下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分层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没有相类似的做法与传统。犯罪分层的核心观念是对不同性质的犯罪进行区分并区别对待,而这样的做法在我国的历史上是长期存在的。

纵观世界各国在早期对犯罪分层的做法,一般都是先规定某些犯罪行为构成重罪,这些重罪当中往往以叛国罪为主。我国最早出现的重罪是在周朝,《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中记载了八种重罪简称“八刑”,分别是:“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婣之行,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与世界上其他各国做法不同的是,我国最早出现的重罪当中,虽然也有叛国的身影,但更多的是以违反伦理道德为主的犯罪,这与我国以礼法治天下的传统有关。有的学者认为“八刑”就是其后出现的“十恶”的前身[41]。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所创制的《法经》当中,明确地将反对政权的犯罪列为最严重的犯罪并严厉打击。这一点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相同。

及至北齐,我国出现了影响久远的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这几类罪的不在八议的范围之内。(www.daowen.com)

唐朝明确将这十条定为了“十恶大罪”,不在赦免的范围之内,也被称为“十恶不赦”。以后的朝代,虽然关于十恶的内容在不断地变化,但立法的形式保持基本稳定,都是在刑法典中单独列出,并配有明显不同的特殊规定,主要表现为:1.法定刑重:每条罪名都有死刑,谋反等罪名还实行株连制。2.不予宽宥:十恶不在八议之内,《开皇律》记载:“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唐律疏议·名例篇》记载:“其犯十恶者,死罪不得上请;流罪以下,不得减刑。”3.不得相隐:《唐律疏议·名例篇》记载:“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4.处罚预备犯:隋朝之后将北齐的“反逆”改为“谋逆”,“大逆”改为“谋大逆”。这里的“谋”应当理解为预谋,也就是说在这里不光要处罚实行犯,还要处罚预备犯。“对比古代刑法中,没有其他关于一般性预备犯规定的情况,可以认为,古代刑法只对‘十恶’重罪规定处罚预备行为。”[42]

“历朝各代还有各自不同的重罪法,如秦朝有‘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的重刑罪,汉朝有《轻侮法》,宋朝有《盗贼重法》。唐、明虽合制,但其刑罚轻重却也不尽相同: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盗贼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43]至于十恶不赦之罪,在唐以后为我国历朝历代所共同接受。所以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是有对犯罪进行不同分类并区别对待的司法传统的,普通老百姓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的评价也是不同的,犯罪人所犯罪名一旦涉及十恶不赦之罪,则会遭到来自法律社会最大程度的谴责,而并非对所有的犯罪进行同样程度的谴责。这一点其实是可供学习的,即对于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几种罪名单独列举,既有助于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也更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减少这些严重犯罪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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