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通俗地说就是“该轻的要轻、该重的要重”。这听起来非常简单,也很有道理,但是究竟哪些要轻、哪些要重并不是一个容易回答问题。历次“严打”所针对的对象基本都是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但是也并不仅限于此,例如我国还开展过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追逃”专项行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打击盗窃、抢劫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行动,侦破命案专项行动,打击治理利用手机短信和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等。
作为一种政策,刑事政策天然地具有较之成文法更强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成文法僵化的缺点,但也较易滋生个别违法现象,因此想要更好地发挥刑事政策的作用,就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这一点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而犯罪分层就可以为刑事政策搭建起法律的框架。
第一,规定重罪可以使从重的范围更为固定。对重罪进行严厉打击乃犯罪分层的题中之义,但关于重点打击的犯罪范围应当稳定,避免出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做法。否则,那些原本因为畏惧严厉打击而暂时放弃犯罪计划的犯罪分子,反而会因为打击的趋缓而更加疯狂地进行犯罪活动,这样不仅不能起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效果,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犯罪数量有所增加,适得其反。通过犯罪分层可以将需要严厉打击的犯罪从一般犯罪行为当中区分出来,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为重罪,并始终对重罪进行严厉打击,保持对象和时间上的连续性,重罪行为一旦出现,就给予严厉的打击,避免出现同样的重罪行为由于出现的时间不同,而处以差别较大的刑罚的不公正现象。这样也可以使得我国的刑事政策具有更强的连贯性和统一性。(www.daowen.com)
第二,规定轻罪可以使从宽处罚于法有据。我国的刑事政策当中一直有宽大的内容,但并非针对某类犯罪,更多的是体现在首要分子(主犯)与从犯之间的区分上,即所谓的“首要必办,胁从不问”。这种在共犯之间体现刑事责任轻重差别的做法,当然也体现出了宽与严的差别,但严格来说这并不是一种刑事政策的体现,而是必然的结果。共犯之间的刑事责任本来就有区别,所处的刑罚有轻有重也属当然,这是所有国家的通行做法,与刑事政策没有关系。所以,刑事政策中从宽的方面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当中贯彻得并不理想,具有很强的偶然性和随意性。如果通过犯罪分层规定轻罪或微罪制度,则可以从立法的层面确定从宽的刑事政策,同时还可以在司法层面对于轻罪或微罪更加从宽处罚,这样便符合了“轻轻”的要求。
第三,犯罪分层可以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通过犯罪分层,对轻微犯罪采用更为便捷简单的诉讼方式,更多地适用非监禁刑和罚金刑,这样就可以节省甚至增加大量的经费,将更多的司法资源用于打击更为严重的犯罪。“我们在不放松严刑惩治重罪的同时,应当借鉴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中各国非刑罚化的成功经验,对轻微犯罪尽可能用非刑罚手段予以调整,这样我们才可能以最少的刑罚资源投入达到最大的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效果,从而使我国刑法的运行实现效益最大化。”[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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