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再到今天的“宽严相济”三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不久,毛泽东同志提出了“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刑事政策,其中有惩罚也有受奖的内容,属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这个阶段仍处于阶级斗争时期,敌我矛盾依然比较尖锐,该政策的适用对象更多地集中在敌对分子身上,因此这一时期的刑事政策比较侧重于“严”的方面。
后来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以及敌我矛盾的缓和,刑事政策针对的对象主要不再是敌对分子,而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分子,因此这一时期的刑事政策也随之发生了一定的调整,不再强调镇压而是惩办,相较于前一阶段,这一时期的刑事政策比较侧重于“宽”的方面。(www.daowen.com)
随着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社会全面转型的开始,犯罪数量剧增,而且其中包含了大量的严重刑事犯罪,因此“严打”政策成为必然的选择。从1983年开始到2002年,我国先后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的“严打”活动。一般认为,“‘严打’并不是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但其作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中‘惩办’方面的突出表现而受到重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我国的刑法立法和刑事法治”[39]。近些年来,对于“严打”政策的认识越来越客观,学界基本上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认为“严打”政策的出现是必然的,是社会环境发展到一定程度和时期必然会出现的刑事政策,其对遏制犯罪发挥过巨大的作用。
及至后来,中央于2005年底的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随后几次相关的会议上,宽严相济逐渐确立了作为我国刑事政策的地位。从我国刑事政策发展的脉络来看,从宽严结合开始,经历了“严打”之“严”,复归宽严相济,这是一个完整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结合我国当下和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趋势来看,宽严相济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主线,这也契合了国际上“轻轻重重”的主流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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