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犯罪分层与分配理论的中国路径

犯罪分层与分配理论的中国路径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文介绍过不同学者对于犯罪所进行的分类,笔者认为其中最能够体现刑罚分配理论的恰恰是犯罪分层的按照轻重进行分类的方法。这样,我们通过对犯罪进行分层,同时也使得刑罚的目的进行了分配,重罪以报应为主,轻罪以预防为主,这样就使得我们在讨论刑罚目的时具有了明确的对象,即我们讨论的是哪种类型犯罪的刑罚目的,这就避免了刑罚目的理论陷入泛泛的空谈,从而使其更好地指导我们的量刑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实践活动。

犯罪分层与分配理论的中国路径

通过对上述不同的分配理论的介绍分析不难发现,其主要的思想是刑罚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目的,不能一概而论。这种分析的思路非常具有方法论意义,既然可以在不同的司法阶段有不同的刑罚目的,那么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当然也可以有不同的刑罚目的。前文介绍过不同学者对于犯罪所进行的分类,笔者认为其中最能够体现刑罚分配理论的恰恰是犯罪分层的按照轻重进行分类的方法。

1.重罪的刑罚目的应以报应为主。从报应主义的学者所举的例子可以看到,基本都是杀人、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的犯罪,都属于侵害人们善良情感的自然犯范畴。人们对于这类犯罪普遍的报应欲望强烈,尤其是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对于这类犯罪几乎没有别的诉求,只要求血债血偿。如果出于预防的原因从轻处罚犯罪人的话可能会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强烈不满,使得刑法社会效果大打折扣,更无法使人们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任感。例如“杭州保姆放火案”,无论放火的保姆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和心态,其再犯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但我们不能因为其没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而从轻处罚,因为其毕竟造成了母子四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如果不出于报应的目的对其处刑的话,可想而知被害人家属的反应,而且也明显有失公平。因此,对于这类重罪最为公平的做法就是报应,预防的目的几乎可以不考虑。

2.轻罪的刑罚目的应以预防为主。轻罪的预防效果是最好的,也是最有可能进行预防的。如果说某些重罪的发生是不可避免或很难减少的话,那么绝大多数的轻罪是完全有可能进行预防的,刑罚的威慑效果也是最有可能发挥的,这一点从醉驾入刑之后的效果上就可以看出来。因为大多数轻罪本就属于法定犯,主要是由于严重违反某些社会规则而导致的,这些规则本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的,所以行为人遵守他们本就没有什么困难,一旦有外力的威慑则很容易遵守。更为重要的是,轻罪中不少犯罪属于没有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不明显的,加之本身的危害性就比较小,对其进行报应的诉求和愿望就不如重罪那么强烈,因此在处刑时就不用过多考虑报应的因素,完全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进行。如果通过非监禁刑或罚金就可以实现刑罚目的,就没有必要将行为人监禁,这其实也符合我国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如边沁所言:“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基于功利原则,如果它根本应该得到承认,便只有在它有希望排除某种更大的恶的范围内,它才应该得到承认,显然,在下列情况下不应该施加惩罚:……(4)在因为不用惩罚,危害也可以得到防止或者自行终止,所以惩罚不必要的场合”“在将一个目标付诸实践的目的,可以通过一种更为便宜的价格(如:通过教育与通过威吓,通过启发理解以及通过对意志发挥一种直接的影响)同样有效地实现的场合,一种惩罚便是不必要的”[37]。如果说对于重罪出于报应的目的相当的刑罚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对于轻罪而言这样的刑罚就不是必需的了。(www.daowen.com)

这样,我们通过对犯罪进行分层,同时也使得刑罚的目的进行了分配,重罪以报应为主,轻罪以预防为主,这样就使得我们在讨论刑罚目的时具有了明确的对象,即我们讨论的是哪种类型犯罪的刑罚目的,这就避免了刑罚目的理论陷入泛泛的空谈,从而使其更好地指导我们的量刑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实践活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