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犯罪分层: 传统刑罚目的理论问题解析

犯罪分层: 传统刑罚目的理论问题解析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单纯为了报应而科处刑罚忽视了预防犯罪的目的,不利于对犯罪进行打击,也和世界各国的刑罚制度不相匹配。其认为判处刑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对犯罪进行报应,这是公正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预防犯罪所必须,这是功利的体现。冯·李斯特所提到的刑罚目的理论的玄学化在报应刑论中体现得尤为明显。黑格尔在刑罚目的方面的“玄学”倾向非常明显。

犯罪分层: 传统刑罚目的理论问题解析

(一)刑罚目的[15]理论概说

刑罚权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是所有国家权力当中最重要也是最能体现国家意志的一种,是国家对于犯罪的反应。但毕竟刑罚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恶害,这种恶害如果要存在,就必须为自己找到存在的合理解释,即为什么国家禁止公民实施杀害、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16],而自己却可以合法地实施这些行为?这便是刑罚目的理论必须要回答问题。

首先站出来回答这个问题的是报应刑论。报应(责任)刑论的出现可以说是必然的,它直接源自人类“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朴素的正义观。报应刑论认为刑罚是一种恶害,是犯罪的对等物和对犯罪的否定,刑罚本身就体现了正义,“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该理论的经典表述。然而,单纯为了报应而科处刑罚忽视了预防犯罪的目的,不利于对犯罪进行打击,也和世界各国的刑罚制度不相匹配。

为了克服报应刑论的缺点,预防(目的)刑论则是从预防犯罪这一正当目的来解释刑罚的合理性的。“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17]预防刑论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这种目的毫无疑问是正当的,因此刑罚本身就是正当的。“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该理论的经典表述。当然,预防刑论过于看重预防犯罪的需要,可能为了此目的而突破公正的界限,从而不当地加重或减轻犯罪人的刑罚,失去基本的公正标准。

并合主义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吸收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的优点并克服二者的缺点产生的,是一种折衷的理论。其认为判处刑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对犯罪进行报应,这是公正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预防犯罪所必须,这是功利的体现。“因为有犯罪而为了没有犯罪科处刑罚”是其经典表述。然而,吸收二者的优点并不能使得二者的缺点自动消失,“把各种学说相互混合地聚在一起的方法,对于刑法学来说是毫无用处的”[18]。的确,并合主义最大的问题是无法给出一个适用的标准,即何时以报应为主兼顾预防,何时以预防为主兼顾报应,何时要报应和预防并重?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并合主义内部之争不过将是报应论与预防论之争的延续,很难得出确定的答案。

关于刑罚目的,我国学者也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提出了诸如“惩罚说”“改造说”“多目的说”“多层次说”等[19],不一而足,但基本上都是以上述三种理论为基础而得出的不同说法,并没有超脱出上述三种理论的范畴,笔者在此不再进行一一介绍。

(二)不同学说的问题

1.报应刑论

德国刑法学家冯·李斯特就曾经提到过另一位德国学者许策尔的观点,后者相信在刑法教科书中无需讨论刑罚目的,当然李斯特本人是反对这种观点的,其将刑罚目的问题认为是刑法发展的动力。不过其也对刑罚目的理论的玄学化提出了批评,他指出“如果谁想从玄学中寻找该问题的答案,当然不会受到阻止……但它并没有引导人们去进行科学研究。面对刑罚形而上学的解释,刑法学科没有敌意,甚至也没有拒绝;但是,作为一定程度上的异类,刑法科学必须研究所有这些尝试,并自我否定”[20]。(www.daowen.com)

冯·李斯特所提到的刑罚目的理论的玄学化在报应刑论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报应刑论两位巨擘康德和黑格尔是举世闻名的哲学家,因此其对刑罚目的的论述多是在哲学层面展开的,使用的也多为哲学用语。从伦理学和逻辑的角度来说这样的结论没有任何问题,但问题在于这样的解释使得刑罚目的理论不再是一个刑法问题,而变成了一个伦理学问题。对此,冯·李斯特一针见血地提出“刑罚的本源可以而且必须与伦理学相分离,无需否定或者排挤之。这种将两者分离的好处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它避免了刑法科学陷入关于伦理学基础的毫无结果的争论之中,免除了刑法科学每天对其赖以存在的法合理性加以证明的义务”[21]。

黑格尔在刑罚目的方面的“玄学”倾向非常明显。“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上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又按定在说,犯罪具有在质与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作为定在,也是同样具有在质与量上的一定范围,但是,这种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22]同时,黑格尔成功地将针对个人的犯罪转化成了针对社会全体的犯罪,“因为在市民社会中所有权和人格都得到法律上承认,并具有法律上效力,所以犯罪不再只是侵犯了主观的无限的东西,而且侵犯了普遍事物”“对社会成员中一人的侵害就是对全体的侵害,所以犯罪的本性也起了变化……侵害行为不只是影响直接受害人的定在,而是牵涉到整个市民社会的观念和意识”[23],这就更加为刑罚的存在找到了正当性。此外,黑格尔得出了一个看似匪夷所思的结论,他从自由意志的角度出发,认为“刑罚既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找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24]。对于这样形而上的结论,冯·李斯特给予了批判,他认为“受到处罚是一个国民的重要的权利(费希特Fichte语);在处罚中,犯罪人被作为一个有理智者受到尊重(黑格尔Hegel语):这些以及类似的语句,是刑罚内在本质的显然似是而非的说法,根本不是客观化了的刑罚的特征”[25]。

报应刑理论经过康德和黑格尔等人的升华,具有了越来越浓烈的哲学和伦理学色彩,以致我们今天在谈到报应刑理论乃至其他刑罚理论时也往往是在哲学和伦理学的语境下进行,也许所得出的答案足够深刻,但这种高度抽象化的理论对于刑事法律实践来说并没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2.预防刑论

预防刑论是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是在批判报应刑论的基础上产生的,预防刑论者认为,在报应刑论者眼里只有行为而没有行为人,只有抽象的犯罪而不考虑具体的刑罚承担者,刑罚即使是因为犯罪行为才被判处的,但最终承担刑罚的依然是具体的犯罪人,因此舍去犯罪人来谈犯罪和刑罚等于是舍本逐末,不可能得出有实际意义的答案。

预防刑的产生有其独特的时代背景和原因。首先,19世纪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为预防刑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使得对犯罪人危险性的研究成为可能。其次,在方法论上,预防论的学者们反对报应论者纯思辨式的研究方法,转而采用了实证式的研究方法,进行了大量的统计调查和数据分析,甚至还采用了不少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最后,由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型,出现了大量犯罪行为,其中不少是新的犯罪样态,传统的古典主义报应理论已经无力应对这些新情况。新的犯罪形势要求新的刑事政策调整和刑事制度改革,冯·李斯特就在其被称为“马堡计划”的演讲中提出了自己的应对措施:“(1)矫正可以矫正和有矫正必要的犯罪人;(2)威慑没有矫正必要的犯罪人;(3)使不能矫正的犯罪人不再危害社会(使之不能犯)”[26]。然而,哪些人是可以矫正的、哪些人是不能矫正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刑法学本身是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的,所以实证学派必然会到人类学社会学和自然科学那里去寻找答案。

预防刑理论改变了过去报应刑理论那种哲学式的思辨研究方式,注重实证研究和统计调查,使得刑罚目的理论重新回归世俗,在他们那里受处罚的不再是抽象的犯罪概念,而是形形色色的具体的犯罪人,刑罚也不再是单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为了实现某些特殊目的而存在的。但是,与报应刑理论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一样,预防刑理论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同样不是刑法学方法,更多地属于犯罪学或人类学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这样的刑罚目的理论指导之下的实践必然会出现许多问题。

总的来说,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都各有可取之处,也在当时的社会产生过巨大的影响和推进作用,奠定了刑罚目的的主要内容,后世的研究基本上是在其基础之上的不同排列组合,但由于其研究方法都并非刑法学甚至法学的研究方法,与大力提倡法教义学的当下形势相悖,所以使得刑罚目的理论基本上变成了刑法学说史的展示,无法得出一个在实践中可供参考和借鉴的标准,导致了我们在刑事法律实践中几乎从不考虑刑罚的目的,只是简单地使用司法三段论进行判断,机械性司法愈演愈烈,刑罚被无目的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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