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犯罪分层:自然犯与法定犯的争议

中国犯罪分层:自然犯与法定犯的争议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方法提出之后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但自打其产生之日起便伴随了许多反对的意见。其实,关于自然犯与法定犯最有力的反对意见应当是其划分标准的模糊性。即便是自然犯与法定犯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在刑法当中的的确确存在着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类型。

中国犯罪分层:自然犯与法定犯的争议

虽然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方法提出之后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但自打其产生之日起便伴随了许多反对的意见。关于这些反对意见,加罗法洛本人在《犯罪学》当中也逐一进行了反驳与解释[71]。这些反对意见反映了在当时的环境下,同时代学者对于这种分类的看法。在这种分类方法传入我国之后,同样也有大量的学者支持并赞同这种分类方法,但也伴随着一些反对意见。何秉松教授就曾指出这种方法并不科学,并举例说明并不存在所谓的自然犯。例如,人们一般认为杀人行为毫无疑问是自然犯,然而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却可以随意地剥夺奴隶的生命而不会被视为犯罪;再比如强奸行为也被当然地视为自然犯,然而在封建时期,土地的领主却享有对这片土地上女子的初夜权而不会被视为强奸罪;而资产阶级的资本家却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巧取豪夺,也不会被认为是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72]还有的学者从更为具体的角度指出了这种分类方法的不足。一般认为,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最直接的作用在于违法性认识的要求不一样,自然犯往往不需要判断行为人有无违法性认识或认识的可能性,只要其实施了自然犯罪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有违法性认识,因为自然犯是侵犯人们自然权利的犯罪行为,任何一个正常人都应该认识到这一点。而对于法定犯则要具体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为法定犯并没有侵犯到人们的自然权利,并不具备天然的恶,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才成为犯罪,因此就存在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的问题。“在我们看来,区别说是不能成立的。其一,虽然在大部分情况下,在自然犯中表象了犯罪事实便一般意味着具有违法意识,但也不能排除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人虽然表象了犯罪事实但却并不具备违法性意识……其二,虽然自然犯与法定犯在观念中存在区别,但同样是故意犯罪,为什么要对自然犯与法定犯作出不同要求呢?从逻辑的一致性出发,所有的故意犯罪都需要具备违法性意识是必然的结论。其三,正如大冢仁教授指出的,法定犯与自然犯的界限是模糊的,在相当多的情形下我们根本无法辩明某种犯罪是自然犯或是法定犯。同时自然犯与法定犯的界限还是变动的,事实上不可忽视地存在着法定犯与自然犯之间的相互转化。”[73]如果说违法性认识的问题说明了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没有必要的话,那么区分标准的模糊性则说明了这种分类方法是不可能的。“伦理道德的不确定性、评价的易偏离性,综合地决定了伦理道德评价的模糊性。而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清楚地辨别伦理评价的程度则更是近乎痴妄。因此,自然犯与法定犯的现行区分标准是缺乏可行性的,从而注定是不能成功的。”[74]除此之外,将道德评价标准引入刑法之中可能会造成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模糊从而导致判断上的混乱也是反对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分的理由之一。[75]

笔者支持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虽然如有些学者所言,存在着一些诸如奴隶主杀害奴隶等虽然侵害了人们自然权利但却不被视为犯罪的问题,但这明显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在法律语境下没有任何法律会将杀人行为视作无罪。此外,我们在决定是否使用一个概念时的主要标准是看其是否与当下与未来相适应,即便在过去存在某些问题,但那也仅是存在于过去的问题,在奴隶制、封建制时代存在的问题早已没有任何的说服力。因此,以这样的例子来反对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是没有道理的。其实,关于自然犯与法定犯最有力的反对意见应当是其划分标准的模糊性。在这个问题上,加罗法洛也并没有能够提出明确划分的标准,后来的学者们也没有一个能够提出客观可操作的划分标准。但标准的模糊性也并不能成为否定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分的理由,因为作为社会科学的概念原本就不如自然科学的概念那般精确,概念之间的区分也相对来说比较模糊,这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对于刑法学而言,作为这门学科最核心概念的“犯罪”,我们都没有能够找出一个清晰的定义来,又怎么可能要求其他的延伸概念有着清楚的内涵与外延呢?即便是自然犯与法定犯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在刑法当中的的确确存在着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类型。我们不可能认为杀人、放火、强奸等行为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破产等犯罪性质相同。既然存在着这样两类犯罪,那么就有必要对其区别对待,这样无论是在刑事政策还是具体的刑事制度构建方面都会更加具有针对性,对犯罪的预防效果也会更好,同时还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当然,也的确有一些犯罪的性质比较模糊,应当将其归为自然犯还是法定犯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此时,我们不由得又想起那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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