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犯罪分层: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思想概述

犯罪分层: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思想概述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1]而系统阐述这一对概念的则应首推意大利学者加罗法洛,他在其经典著作《犯罪学》当中详细地论述了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思想。加罗法洛认为只有自然犯才是真正的犯罪,是法律真正应当重点打击的对象。既然加罗法洛将犯罪分为了自然犯与法定犯两种截然不同的犯罪类型,那么他自然要回答究竟是什么造成了这一现象。

犯罪分层: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思想概述

一般认为,自然犯与法定犯的观念萌芽于罗马法,“古罗马法中关于Mala in Se与Mala Prohibia的区分为其提供了直接的思想资源。Mala in Se指实质上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因侵害了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为一般社会正义所不容。Mala Prohibia则是本质上并不违反伦理道德,而是因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61]而系统阐述这一对概念的则应首推意大利学者加罗法洛,他在其经典著作《犯罪学》当中详细地论述了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思想。

加罗法洛认为“在一个行为被公众认为是犯罪前所必需的不道德因素是对道德的伤害,而这种伤害又绝对表现为对怜悯和正直这两种基本利他情感的伤害……我们可以确切地把伤害以上两种情感之一的行为称之为‘自然犯罪’”[62]。显然,这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可是它提供了一个我认为最重要的决定因素”[63]。鉴于这一概念的模糊性,为了方便大家更好地把握自然犯的内涵,加罗法洛具体列举了一些他认为属于自然犯的犯罪。第一类是对怜悯感和仁慈感的伤害,大体包括了故意伤害行为、虐待行为、雇佣童工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诽谤行为、诬告陷害行为和诱奸行为;第二类是伤害正直感的犯罪,大体包括暴力侵财行为、敲诈勒索行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诈骗行为、侵占行为、背信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一些伪证行为。加罗法洛认为只有自然犯才是真正的犯罪,是法律真正应当重点打击的对象。与这些犯罪类型相对应的是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加罗法洛将自然犯的犯罪人分为谋杀犯、暴力犯、缺乏正直感的罪犯和色情犯。应当说这种划分是比较粗糙和没有逻辑的,更多地像是一种经验的总结,但这并不能否认自然犯概念的价值。

关于什么是法定犯,加罗法洛并没有给出十分明确的定义,从他的论述当中我们可以得知,法定犯不属于他所说的犯罪,这与我们现在的理解不同。“那些未被我们列入的犯罪不属于社会学研究的犯罪范围。它们与特定国家的特定环境有关,它们并不说明行为人的异常,即不证明他们缺少社会进化几乎普遍为人们提供的道德感。”[64]如果从与自然犯相反的方向来理解法定犯的话,那么法定犯就应当是一种没有侵害怜悯和正直情感的违法行为。

既然加罗法洛将犯罪分为了自然犯与法定犯两种截然不同的犯罪类型,那么他自然要回答究竟是什么造成了这一现象。与他的老师龙勃罗梭将犯罪归因于先天的生理原因不同,加罗法洛认为自然犯的出现是由于道德异常的原因。“加罗法洛也想在罪犯与非罪犯之间寻找某种区别,这一点可以说是继承了龙勃罗梭的衣钵,但在区别的标志上又显然不同于龙勃罗梭,我们可以归纳为从生理异常到道德异常这样一个发展轨迹。”[65]然而一旦涉及道德,所有的问题都会变得异常复杂,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道德异常,可以说是一个无法解答的问题,这也决定了自然犯与法定犯之间区分标准的模糊性。(www.daowen.com)

在确定了不同的犯罪类型之后,还要确定对不同的犯罪类型施以怎样的刑罚。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加罗法洛表现出了很强的刑罚个别化思想,他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提出了不同的刑罚惩罚措施,这也符合其实证犯罪学派学者的背景。例如,在论及对谋杀犯的刑事处罚时,他认为死刑作为消除措施是有必要存在的;对于那些严重侵害人身或道德的,并有可能继续显示残忍、堕落特征的罪犯,就应当被放逐到遥远的孤岛上。“按照罪犯心理异常所导致的危险程度,或者换一种方式说,按照或多或少根深蒂固于罪犯身上的堕落程度以及很可能再次出现的堕落程度,社会对犯罪所做出的反应应当表现为下列三种形式中的一种。这三种形式是:(1)完全消除,剥夺罪犯与社会的一切往来;(2)部分消除,把罪犯与其不适应的特殊环境隔离开;(3)强制赔偿罪犯的犯法行为产生的损害。”[66]

上述刑罚措施是针对自然犯而言的,在加罗法洛的语境下法定犯是不属于犯罪的,因此自然不应当适用刑罚,但其也认识到这种行为是有害的,只不过“一个行为有危险性或有害性并不必然使其成为犯罪”[67]。可是对于这样的有害行为置之不理的话,也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惩罚是必要的,关键是通过什么样的形式来惩罚。“我们的分析将会导致刑法典中犯罪的大量减少,而这些违法行为现在是应受惩罚的,而且从社会安全的利益出发仍应保持其应受惩罚性。然而,什么能阻止一个单独的违法法典与刑法典同时存在呢?”[68]在谈及如何对法定犯进行处罚时,加罗法洛提到了犯罪分层,“在英国法律中,在重罪(felonies)和轻罪(misdemeanors)之间也做了区别。与个别国家的特别镇压法不同,制定一部所有文明国家一致的自然犯罪法典,将是这一过程的必然结果”[69]。从加罗法洛的表述来看,他赞成对自然犯制定一部单独的法律,一般来说将会以刑法典的形式存在,同时还应当有一部违法法典,主要针对的是法定犯,这部法典不属于刑法的范畴,应当类似于现在的行政处罚法律。可是问题在于,如果法定犯不是犯罪的话,那么它与自然犯就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也并不是对犯罪进行的分类,而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分类,侵犯人们自然权利的属于犯罪,其他的不属于犯罪而是行政违法行为。那么称其为法定犯就不妥当,也不能将其等同于现在的行政犯。但事实上,我们目前基本上是在同样的语义下使用这两个词的。[7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