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层制度符合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犯罪分层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当中的三权分立理论。依据三权分立理论的基本要求,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应当是一种互相监督制约的关系,而不能任由其中任意一种权力随意扩大其边界。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在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博弈过程中,行政权力过大而司法权力过小,具体体现为行政处罚范围过大;另一方面,在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博弈过程中,司法权不断地蚕食立法权的边界,具体体现为司法解释的立法化倾向。而犯罪分层制度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三种权力之间的紧张对立局面:一方面,通过犯罪分层建立起我国的微罪制度,将原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纳入到犯罪圈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进而限制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另一方面,立法者通过犯罪分层对犯罪进行了更为细致地划分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司法者必须按照刑法的明文规定进行量刑,不能随意地减轻或加重其刑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防止司法过程中的罪刑擅断,从而使立法权对司法权的有效限制。此外,对犯罪轻重进行划分时,应当依据立法者事先确定的法定刑进行划分,即使这种法定刑有一定的偏差也应当遵守,而不应当通过犯罪分层对现有的犯罪体系重新进行排列和构建,这也体现了立法优位的倾向。
犯罪分层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当中的心理强制学说。犯罪分层通过对轻重不同的犯罪行为制定不同的刑罚来实现贝卡里亚所说的刑罚阶梯,而这种刑罚阶梯的目的之一就是建立起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心理联系,而这种心理联系就是实现费尔巴哈所说的心理强制的基础。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已经知道当自己实施较重的犯罪行为时会得到较重的惩罚,实施较轻的犯罪行为时会得到较轻的惩罚,在犯罪人有意志自由时自然会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这样,犯罪分层就借由罪刑法定的内在逻辑实现了对人们行为的规制,从而起到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效果。(www.daowen.com)
犯罪分层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优于实质的要求。一方面,对于犯罪进行细分的做法充分地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使得人们更加清楚地知道何种行为将被处以何种刑罚;另一方面,将犯罪划分为轻重不同的层次所依据的应当是形式标准,因为试图从实质上对犯罪进行划分的思路是不可能实现的(后文详述),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依据形式标准(即法定刑)来进行划分。可以说,在注重形式这一点上犯罪分层与罪刑法定原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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