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犯罪分层:刑罚个别化的现代思想

中国犯罪分层:刑罚个别化的现代思想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意义上的刑罚个别化思想是伴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而出现的,它与预防刑理论是密不可分的。在这里,李斯特很明显地提出了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他将犯罪人分为三种,并处以不同的刑罚措施,分别予以矫正,这相对于前期旧派那种不分青红皂白,对所有犯罪人适用基本相同刑罚的做法显然更为先进和科学。由于过于强调特殊预防的原因,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也受到了不少批评。

中国犯罪分层:刑罚个别化的现代思想

近代意义上的刑罚个别化思想出现的相对较晚,但在更早的教会法当中其实就已经出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思想萌芽。法官按照个别情形以定刑罚的理论,是由罗马教法庭所创始的。在另一方面,我们不要忘记以人道主义的态度对待罪犯之外,还有一种明显的观念存在,就是刑法以及法官使用刑法的目的,是儆戒别人,使他们不要犯罪,以便社会臻于安全。更有一点须记着的,就是立法者与法官对于法律的订立,以及施行法律负有实施的责任,不但以某时期中社会上所盛行的自由意志,及责任理论为依归,并且更须切实顾到社会对某一特殊损害所生的忿怒。当时既然信仰着一个罪犯的惩罚,应当依照犯人的犯罪,是否出于他自己的自由意志而加以处置,而且在实际施行上,不能根据于当日的心理,就在当时加以断定,而应当以犯罪者犯罪时的环境作为断定的根据。[26]

虽然一般均认为刑罚个别化主要是新派的观点,但也并不代表旧派没有这种思想,一些旧派的代表人物也具有刑罚个别化的观点。如前文所述,贝卡里亚在论述罪刑均衡时便阐述了其刑罚个别化的思想。另外,边沁也在阐述其刑罚适用的原则时提到了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他认为“它(刑罚)应该在某种程度上对所有犯同样之罪的人都一模一样,适应他们不同层次的感受力。这就需要注意年龄、性别、条件、命运、个人习惯以及许多其他情节;同样的名誉刑却以常对一些人太严厉,对另一些人太温和,因此或者惩罚过量或者难以奏效。由法律规定的罚金对不同命运的人也绝不是一个平等的刑罚。放逐对一些人过分严厉,对另一些人则毫无意义”[27]。

现代意义上的刑罚个别化思想是伴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而出现的,它与预防刑理论是密不可分的。预防刑论是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是在批判报应刑论的基础上产生的。预防刑论者认为,在报应刑论者眼里只有行为而没有行为人,只有抽象的犯罪而不考虑具体的刑罚承担者,刑罚即使是因为犯罪行为才被判处的,但最终承担刑罚的依然是具体的犯罪人,因此舍去犯罪人来谈犯罪和刑罚等于是舍本逐末,不可能得出有实际意义的答案。(www.daowen.com)

预防刑的产生有其独特的时代背景和原因。首先,19世纪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为预防刑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使得对犯罪人危险性的研究成为可能。典型的代表是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他通过大量的尸体解剖得出了结论,认为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人类中存在着某些“天生犯罪人”。龙勃罗梭认为“天生犯罪人有招风耳朵,头发浓密,胡须稀疏,额前隆起,颌骨健壮,方下巴或下巴向前突出,颧骨宽大——简而言之,呈现在面前的是一种蒙古人,有时是与黑人相似的人种类型”[28],惩罚这些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其不再犯罪,因此对不同的犯罪人要施以不同的刑罚。其次,在方法论上,预防论的学者们反对报应论者纯思辨式的研究方法,转而采用了实证式的研究方法,进行了大量的统计调查和数据分析,甚至还采用了不少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29]。最后,由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型,出现了大量犯罪行为,其中不少是新的犯罪样态,传统的古典主义报应理论已经无力应对这些新情况,菲利就认为“在意大利,当古典犯罪学理论发展到顶峰时,这个国家却存在着从未有过的数量极大的犯罪行为的不光彩状况。这确实是一种令人惊异的对比。因此,犯罪学阻止不住犯罪浪潮的波动,也正因为如此,实证派犯罪学便与其他学科一样自然而然地产生了”[30]。新的犯罪形势要求新的刑事政策调整和刑事制度改革,冯·李斯特就在其被称为“马堡计划”的演讲中提出了自己的应对措施:“(1)矫正可以矫正和有矫正必要的犯罪人;(2)威慑没有矫正必要的犯罪人;(3)使不能矫正的犯罪人不再危害社会(使之不能犯)”[31]。在这里,李斯特很明显地提出了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他将犯罪人分为三种,并处以不同的刑罚措施,分别予以矫正,这相对于前期旧派那种不分青红皂白,对所有犯罪人适用基本相同刑罚的做法显然更为先进和科学。李斯特还提出了著名的口号:“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他认为刑罚的根据不是犯罪行为,而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状态”,也即“人身危险性”。但问题是哪些人是可以矫正的、哪些人是不能矫正的呢?刑法学本身是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的,所以实证学派必然会到人类学、社会学和自然科学那里去寻找答案。但很显然,使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是无法回答法学问题,这也是后来新派观点逐渐衰落的原因之一。

由于过于强调特殊预防的原因,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也受到了不少批评。最主要的批评在于刑罚个别化对报应刑的排斥,这种排斥必然导致为了预防的目的而丧失了最基本的罪刑均衡,而没有罪刑均衡作为保证就很难称得上公平正义。具体而言,过多地强调特殊预防将会导致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情况的普遍发生,对犯罪行为严重但人身危险性低的犯罪人可以判处较轻的刑罚,对犯罪行为轻微但人身危险性高的犯罪人则可以判处较重的刑罚,这样的情况就有些类似于罪刑擅断了。“不仅如此,个别化导致的行刑不公还表现在对人身危险性未消除者施加的所谓‘刑罚后拘禁’亦即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预防性拘禁’上。如英国1908年制定的《犯罪预防法》第10条规定,‘犯重罪者,经陪审团认定为常习犯时,为了矫治犯人的癖性,改善犯人的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为了保护社会的一般利益,在强制执行完毕后,可以宣告继续执行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预防拘禁’。尽管‘预防拘禁’不属于刑罚,而属于保安处分,但是,这种预防性拘禁的执行场所就设置在监狱之中,与监禁一样具有剥夺人身自由的作用。对犯罪人以人身危险性未消除为由执行这种‘刑后刑’,意味着一罪两罚,其不公正性不言自明。”[32]20世纪中期的美国也盛行以教育改造为目的的特殊预防思想,于是便在其刑罚制度中大力推进医疗模式,也就是把犯罪人当作病人加以治疗,采用了绝对或相对的不定期刑,由假释委员会根据矫正的情况来决定实际执行的刑罚期限,这种做法在实践中造成了巨大的混乱,也使得美国当时的刑事政策左右摇摆[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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