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犯罪分层:中国的路径

犯罪分层:中国的路径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部分国家的划分基本上在二层至四层,相对于数量众多的犯罪而言,这样的划分只能实现初步的罪刑均衡。

犯罪分层:中国的路径

罪刑均衡思想与犯罪分层有着天然的亲近,可以说犯罪分层就是罪刑均衡思想在立法上的具体体现,罪刑均衡也是犯罪分层所追求的主要目的之一。

犯罪分层的基本思路是依据犯罪的轻重将犯罪分为不同层次,然后对每个层次的犯罪配备不同的处遇措施,这种措施包含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的不同。例如不同层次之间犯罪的法定刑刑种和轻重均不一样,管辖的法院和适用的程序也不相同。在这一制度之下,可以很好地达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均衡的基本要求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就有学者认为“真正全面确立并贯彻罪刑相当原则的是1791年和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法国刑法典关于重罪、轻罪、违警罪的划分以及刑法分则条文关于各种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定,都是罪刑相当原则的具体体现。法国刑法典之后,罪刑相当原则成为西方各国刑法典规定罪刑关系的基本准则”[20]。

积极倡导罪刑均衡的贝卡里亚也曾经对犯罪进行过分层,他认为“前面提到的第一类犯罪,由于其危害性较大,因而是最严重的犯罪,这就是所谓的叛逆罪。残暴和愚昧把这些字眼和一些最明确的观念搞得混乱,只有他们才可能把叛逆的罪名及其随之而来的最重刑罚强加于那些本质不同的犯罪……其次,就是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21]。“第三类犯罪,具体地说,就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行为。”[22]贝卡里亚所作的犯罪分层与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所做的划分基本一致,我们今天也是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排在第一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排在危害国家的犯罪之后,而侵害公共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则要排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之后。只不过我们没有像法国那样将犯罪明确地分为不同的层次,但在不同性质的犯罪的排列顺序和法定刑轻重上则明确地反映出了不同的层次。

此外,刑罚的阶梯也与犯罪分层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刑罚阶梯的基本做法也是先将犯罪行为根据轻重不同进行排列,这一点与犯罪分层的做法一致。然后再将刑罚根据轻重不同进行排列,并与犯罪阶梯进行对应,从而实现罪与刑的均衡。如果将轻重不同的犯罪再划分为不同的层次的话,这就与现代的犯罪分层十分相似了。甚至连贝卡里亚所提出的,为了方便犯罪与刑罚大体对应而确定的“基本点”,也可以理解为现代犯罪分层制度当中的法定刑标准。例如我国刑法当中的3年、5年、10年等。所以我国学者“在研究罪行与法定刑关系的过程中惊讶地发现,贝卡里亚在二百多年前试图建立的这种罪刑阶梯,已经隐涵于我国刑法之中”[23]。(www.daowen.com)

虽然犯罪分层与罪刑均衡思想当中的刑罚阶梯的设计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但是否意味着实施了犯罪分层就实现了刑罚阶梯进而实现了罪刑均衡呢?持前述观点的学者主要理由是“刑因罪起,罪以刑分。法定刑是立法者对具体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进行评判考量的结果……所以,立法者为具体罪行所配置的法定刑,是区分罪行轻重的唯一标准”[24]。也就是说,只要对轻重不同的犯罪配备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那么刑罚阶梯就实现了。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该论者在这里犯了两个错误:一是以通过形式标准表现出来的立法者标准作为评价犯罪严重程度的‘唯一标准’,忽视了其他角度对犯罪严重程度的评价,也抹杀了立法者评价的合理性问题;二是从第一点导致该学者承认了立法者对犯罪严重程度评价的完全合理性,进而误认为立法者搭建的‘罪刑阶梯’就是贝卡里亚所说的自在的‘罪刑阶梯’,最终‘惊讶地’发现中国刑法中已经隐涵着一个‘罪刑阶梯’。”[25]虽然笔者不赞同上述持反对意见的学者所倡导的以实质标准来对犯罪进行划分的观点,但也并不认为法定刑的轻重就意味着刑罚阶梯的实现,实现了犯罪分层并不一定就等于实现了刑罚阶梯。因为犯罪分层是对不同的犯罪所进行的宏观上的划分,一般来说这种层次不会太多。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部分国家的划分基本上在二层至四层,相对于数量众多的犯罪而言,这样的划分只能实现初步的罪刑均衡。换言之,这样的划分只能够保证重罪不会被作为轻罪对待,轻罪不会被作为重罪对待,但不能够保证对每个犯罪都能够做到罚当其罪,尤其是当犯罪分层的数量较少时,每个犯罪层次当中还包含着数量较大的犯罪,这样在每个独立的犯罪层次当中还存在着罪刑是否均衡的问题。然而,我们不可能在每个犯罪层次当中再进行划分,因为按照这样的逻辑就必须无限地划分下去,直至每一个犯罪都对应一个具体的法定刑,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精确的刑罚阶梯是不可能实现的,能够做到犯罪分层这样大体的对应已经是较为理想的结果了。

虽然绝对的罪刑均衡只存在于理想当中,但并不妨碍我们把罪刑均衡当作追求的理想。通过犯罪分层所建立起来的刑罚框架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去实现罪刑的均衡,即使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也可以保证这种偏差存在于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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