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重罪程序:审前、初审和复审阶段

中国重罪程序:审前、初审和复审阶段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国美国的死刑程序是所有诉讼程序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也是典型的重罪程序。死刑程序大体上分成三个阶段,分别是审前程序、初审程序和复审程序。重罪法院审理重罪案件需要当庭宣判,因此,在审理结束之后,陪审团需要马上进行评议。

中国重罪程序:审前、初审和复审阶段

(一)美国

美国的死刑程序是所有诉讼程序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也是典型的重罪程序。死刑程序大体上分成三个阶段,分别是审前程序、初审程序和复审程序。

1.审前程序

在审前程序中,首先要在警察局完成相关的身份登记,其后要由警方向治安法院出具一份控诉书,目的是使治安法官知悉相关情况。随后,犯罪嫌疑人将面临第一次出庭,主要目的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能否保释,但在美国只有针对非死刑案件才能适用保释,“但是,这一问题在死刑案件中并不是无意义的,因为是否属于可处死刑的这种‘不利于被捕人的推定’,应当在举行听证后决定。因此,这一程序对被告人的初审程序非常重要”[36]。

随后,被告人将面临正式的起诉。“美国正式起诉约有以下几种名称:(1)控诉书(Complaint),通常是轻罪案件向治安法官(Magistrate)起诉,而非向一般的审判法官(Trial Judge)起诉。(2)控告书(Presentment),这是大陪审团若发现犯罪嫌疑时,自己主动向法院提起的起诉状。(3)起诉书(Indictment),这是由检察官向大陪审团提出证据,经大陪审团核准后,向法院提起的正式起诉状。(4)起诉书(Information),实质上与前述Indictment类似只是检察官不需要大陪审团的核准,即自行主动向法院提出的起诉状。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7条的规定,可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因此,死刑案件的起诉只能是Indictment。”[37]死刑案件必须由大陪审团来审判,一般大陪审团由16人~23人组成,其只负责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而不负责量刑。美国也规定了必须为无法承担律师费用的死刑案件被告人指定律师,而且设置了若干要求以保证指定律师的辩护质量,“死刑案件的指定律师至少要有两位;被指定的律师中至少有一位必须具有代理死刑案件的从业经验;在做出指定之前,关于哪些律师有资格在死刑案件中获得指定,法院必须要参考联邦公共辩护人的推荐”[38]。

2.初审程序

初审程序由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两个环节构成,一般的重罪程序也是这样。先由陪审团来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则由法官来负责具体量刑工作。死刑案件的定罪过程大体上经过8个步骤:开庭陈述、控方举证、径为无罪判决、辩方举证、反驳程序、终结辩论、指示陪审团、陪审团评议和裁决。经过这8个步骤并最终被认定罪名成立的被告人最终可能有3种不同的后果:死刑、终身监禁和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

3.复审程序

复审程序类似于上诉程序,主要是为了对死刑案件进行救济。复审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复审是直接上诉。在这个复审程序中,辩方和控方分别向法院递交书面材料,这些材料的范围限于在初审时已获准向法庭出示的证据……第二个阶段的复审叫作‘州定罪后’复审。包括被告人向包括原审法院在内的州法院提出复审请求,请求被受理后控辩双方分别提交书面材料,并由法院决定是否举行一个新的听审……第三个阶段的复审称为‘联邦人身保护令’复审,也称为‘联邦定罪后’复审。这个阶段的复审请求是被告人在穷尽了州救济手段之后,向联邦法院而非州法院提出的”[39]。

美国包含死刑程序在内的重罪程序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陪审团制度,一般的轻罪案件无须陪审团审理,但重罪案件则需要陪审团参加,尤其是死刑案件,更多地会考虑到人们对正义的朴素追求和情感

(二)法国

法国的重罪要由重罪法院进行审理,重罪法院不受理其他类型的案件只负责重罪的审判。重罪法院并非常设性的机构,也并非随时可以开庭审理案件,一般来说每3个月开庭一次。由此可见,在法国重罪案件的数量并非很多。

法国的重罪案件审判有一个非常特殊的地方,即重罪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因此,在正式的审理之前要经过两级的预审,这其实也等于起到了增加审级的作用。“首先由预审法官进行初级预审即正式侦查。预审法官查实犯罪事实,确定犯罪行为人,确认构成重罪的,即裁定将案件移送上诉法院检察长并由检察长移交上诉法院刑事审查庭审查。刑事审查庭的审查属于起诉审查,其任务是审查检察长移送的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属于重罪、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果属于重罪并且符合起诉条件,刑事审查庭就做出起诉裁定,该裁定既是重罪案件正式起诉的标志,又是重罪法院受理和审判重罪案件的必要根据,未经刑事审查庭裁定起诉的重罪案件,重罪法院不得受理。”[40]

和美国的重罪审理程序一样,法国的重罪审理也必须经由陪审团来进行,但不同之处则体现在人员构成和职责范围上。法国的重罪陪审团一般由三名专业法官和九名业余的陪审员组成,而在美国的陪审团当中则没有专业法官;另外,法国的陪审员既负责是否有罪的判断也负责量刑,这一点与美国的陪审团只负责定罪不负责量刑不同。

重罪法院审理重罪案件需要当庭宣判,因此,在审理结束之后,陪审团需要马上进行评议。重罪的评议过程是法国重罪审判程序当中最为有特色的一部分:“(1)书面表决,逐项进行。即法官和陪审员评议时,以书面方式,依次就主要罪行、加重情节、附加问题和构成免除或减轻刑罚合法原因的事实进行表决。(2)自由判断,秘密投票。在评议时,每个法官和陪审员都本着良心和自由心证原则,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证据、刑罚问题自由地进行判断,实行不记名投票表决……(3)当场开票,空票有利被告……(4)定罪与处刑依次表决,连续进行。先就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表决,后表决刑罚问题”[41]。

[1][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页。

[2][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页。

[3][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页。

[4]《最新法国刑法典》,朱琳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5]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83页。

[6][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85页。

[7]参见《德国刑法典》,徐久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9页。

[8]《最新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9][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

[10][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

[11][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

[12][俄]H.Ф.库兹涅佐娃、И.M.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13]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14]叶希善:《犯罪分层研究——以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意义为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页。(www.daowen.com)

[15][美]美国法学会:《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刘仁文、王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16]童颜:“美国刑法中的重罪与轻罪”,载《现代法学》1984年第1期。

[17][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18][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19][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20]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

[21]陆岸:“轻罪法建构研究——兼论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的衔接”,苏州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22]李传轩:“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与我国简易程序比较研究”,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6期。

[23][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24][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

[25][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

[26][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27][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页。

[28]《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4条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对其管辖区的违警罪法院的检察官员享有上司的权力,可以向这些官员通报其了解的违警罪,并命令他们进行追诉;相应场合,共和国检察官得要求进行侦查。

[29]《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30]《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11页。

[31]《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29页。

[32]《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宗玉琨译注,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145页。

[33]《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宗玉琨译注,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283页。

[34]《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宗玉琨译注,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283~284页。

[35]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宗玉琨译注,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287~288页。

[36]张栋:《美国死刑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37]张栋:《美国死刑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5页。

[38]张栋:《美国死刑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39]张栋:《美国死刑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41页。

[40]邓云:“法国重罪法院及其审判程序之特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41]邓云:“法国重罪法院及其审判程序之特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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