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刑法:重罪与轻罪划分及量刑

美国刑法:重罪与轻罪划分及量刑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美国,同一个罪名可能会因为情节的不同而分属不同级别的重罪,同时辅以不同的法定刑。由此可见,美国刑法中关于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与量刑有着非常直接和紧密的关系。此外,英国存在一种“可逮捕犯罪”,这种犯罪基本上是指可能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及其未遂的犯罪行为,在《1967年刑法法案》中规定了与上述“可逮捕犯罪”有关的一些犯罪。

美国刑法:重罪与轻罪划分及量刑

(一)美国

美国虽然没有统一的成文刑法典,但其《模范刑法典》却在间接地发挥着成文刑法典的作用,其影响力巨大,成为美国三分之二以上州的刑法典蓝本。该法典由美国法学会制定完成,代表了美国甚至世界刑事立法的一流水平,其中对于重罪与轻罪着墨甚多,划分细致周到,不仅有实体内容,还有程序上的规定,非常具有研究和借鉴的价值。

美国《模范刑法典》中将犯罪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实质犯罪(crime),一类是违警罪(violation)或者称为非实质犯罪。实质犯罪可以处监禁刑,非实质犯罪只可以处罚金或民事制裁,并且不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其中实质犯罪又分成三种:重罪(felony)、轻罪(misdemeanor)和微罪(petty misdemeanor)。重罪可被处以1年以上监禁刑或死刑,轻罪可被处以1年以下监禁刑,微罪可被处以30日以下监禁刑。

重罪又被分为三种:一级重罪、二级重罪和三级重罪。“一级重罪和二级重罪,以本法典特别明文规定为限。被认定为重罪的罪,如果没有指明等级,为三级重罪。”[15]对重罪做这样的区分其意义主要在于量刑方面:构成一级重罪的,可能被判处的最高刑为终身监禁;构成二级重罪的,可能被判处的最高刑为10年;构成三级重罪的,可能被判处的最高刑为5年。如果构成重罪的犯罪分子属于惯犯、常业犯、危险的精神异常者、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则可对其适用加重的法定刑:二级重罪的最高刑期由10年变为10年以上20年以下,三级重罪由5年变为5年以上10年以下。

这种划分对于个罪的定罪量刑具有很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模范刑法典》中将杀人罪分为三种:谋杀、非预谋杀人和疏忽杀人,并明确规定:谋杀属于一级重罪,非预谋杀人属于二级重罪,疏忽杀人属于三级重罪。其中只有谋杀罪才有适用死刑的可能。这种划分以及量刑规则的适用,有利于控制杀人罪当中死刑的适用。

在美国,同一个罪名可能会因为情节的不同而分属不同级别的重罪,同时辅以不同的法定刑。例如,“抢劫属于二级重罪,但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杀害他人未遂的,或者蓄意对他人施加严重身体伤害或者未遂的,属于一级重罪”;“行为人蓄意以分娩之外的手段,非法终止他人怀孕的,成立三级重罪;怀孕超过26周时犯本罪的,成立二级重罪。”由此可见,美国刑法中关于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与量刑有着非常直接和紧密的关系。(www.daowen.com)

诉讼法中关于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区分重罪与轻罪,有利于及时地确定由哪一级司法机关或官员起诉。如实施重罪的,要由大陪审团起诉;实施的是轻罪,则由一般检察官起诉。第二,区分重罪与轻罪,对逮捕时是否要有逮捕证具有意义。美国普通法规定:对实施重罪的人,只要有合理根据证明该人在犯重罪,无逮捕证也允许逮捕。第三,区分重罪和轻罪,对被告是否要在审判中出庭也有意义。如根据普通法规定:在审判中,重罪被告一般要出庭,而轻罪被告可以缺席审判。现在大多数学者认为,只有处以死刑的可不出庭外,其他的重罪被告都要出庭。第四,区分重罪和轻罪,对确定证人证言的效力有意义。如普通法规定:曾犯过重罪的人出庭作证,对其证言的可靠性提出怀疑是合理的;反之,对曾犯过轻罪的一般不应提出这种怀疑”[16]。

(二)英国

在1967年之前,英国将犯罪分为叛国罪、重罪和轻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体现在程序方面。例如,“广泛的未经授权逮捕的权力的适用只限于重罪;只有在重罪中才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分;隐藏(包庇)或同意不指控(私了)一项重罪构成犯罪,但隐藏一项轻罪则不构成犯罪,私了一项轻罪很可能也不构成犯罪。”[17]但是英国议会通过了《1967年刑法法案》(Criminal Law Act 1967),在这项法案当中,重罪和轻罪的划分被取消,之前需要注意和区分的事项可以普遍适用于轻罪和重罪,因此“在以前的重罪,无论其为普通法的重罪还是制定法的重罪,和轻罪之间现在已经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二者都可以径呼之为‘犯罪’”[18]。

虽然英国从法律的层面废除了轻罪与重罪的划分,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这种划分的影响依然存在,大量的现存案例依然在使用轻罪或重罪这种术语。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某些目的来说,特别是对于未经授权逮捕的法律的目的来说,有必要坚持重罪和轻罪的一种区分。对于前者来说,一种未经授权进行逮捕的权力是必要的,而对于后者来说,并不存在对于这样一种权力的广泛的需要”[19]。

此外,英国存在一种“可逮捕犯罪”,这种犯罪基本上是指可能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及其未遂的犯罪行为,在《1967年刑法法案》中规定了与上述“可逮捕犯罪”有关的一些犯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英国目前的“可逮捕犯罪”与之前的重罪非常类似,犯罪分层的影响依然十分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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