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犯罪分层:重罪与死刑的关联

中国犯罪分层:重罪与死刑的关联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早在1166年根据《克拉伦敦法令》把谋杀、抢劫、诈骗和窝藏罪犯列为重罪,1176年根据《北安普敦法令》把伪造和放火增加为重罪。重罪的出现起初主要是针对一些损害国王特权的犯罪,比如叛国罪等,所有的叛国罪都是重罪,但并非所有重罪都是叛国罪。这类犯罪往往会被处以死刑,所以后来重罪渐渐等同于了死刑。

中国犯罪分层:重罪与死刑的关联

在不同的犯罪层次中,最先出现的是“重罪”(felony),在不同的国家均是如此。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犯罪分层起初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对轻罪进行宽宥,而是对重罪进行严惩。

英语中“重罪”(felony)一词的词根是中世纪法语的“félonie”。虽然起源于法国,但重罪概念在法律层面得到真正的体现却是在英国普通法中。中世纪时出现的重罪,由国王法院直接管辖,爱德华一世时又出现了轻罪。英国早在1166年根据《克拉伦敦法令》把谋杀、抢劫、诈骗和窝藏罪犯列为重罪,1176年根据《北安普敦法令》把伪造和放火增加为重罪。

重罪的出现起初主要是针对一些损害国王特权的犯罪,比如叛国罪等,所有的叛国罪都是重罪,但并非所有重罪都是叛国罪。这类犯罪往往会被处以死刑,所以后来重罪渐渐等同于了死刑。布莱克斯通认为重罪并非仅仅意味着可以被判处死刑的罪行,然而他承认重罪的概念确实与死刑的概念有很大的联系,很难把它们分开[8]。19世纪,刑法改革逐渐将英国判处死刑的罪名数量减少到五个,没收这一重罪也已被《没收法令》废除,所以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区分在实体法上变得越来越模糊,二者的差异更多地是由不同的证据和程序规则组成。《1967年刑法法案》废除了重罪和轻罪的概念,引入了“可逮捕”犯罪和“不可逮捕”犯罪的新概念,“可逮捕”犯罪相当于重罪。(www.daowen.com)

虽然重罪的发源地英国目前已经不再使用重罪这一概念,但不少国家还是沿袭了这一用法,例如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这些国家目前所使用的重罪概念与最初的含义已经大不相同,重罪不再与叛国、死刑等概念相联系,更多的只是与法定刑相关,反映出该罪名的法定刑轻重。虽然重罪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基本内核仍然保留了下来,即在一个国家不同层次的犯罪中惩罚最为严厉的一类犯罪。

从犯罪的性质来看,暴力犯罪往往会被归于重罪的行列,比如杀人、抢劫、强奸等,一些非暴力的犯罪有时也会被视为重罪,例如美国的重罪还包括诸如逃税、伪证、儿童色情、持有型犯罪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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