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制度安排,退休年龄的设定不仅关系着劳动者群体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均具有重大影响。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事实上,渐进式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是一项综合性、战略性的社会保障政策改革,也是建立中央统筹的基础养老金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相比个人账户,延迟退休对现收现付制的统筹账户的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对于个人账户,其权益完全归属参保人本人(或其继承人),延迟退休将会增大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额,同时由于延迟退休,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也将减少,两方面因素同时作用,无疑将增加养老金替代率,增进退休福利。因此,在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进入制度年龄、缴费工资以及性别等因素。
(1)进入制度年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进入制度年龄越早,无论是养老金社平工资替代率还是养老金个人工资替代率均越大,说明基础养老金具有“多缴多得”的特点。并且提高退休年龄均能提高养老金社平工资替代率以及养老金个人工资替代率。
(2)缴费工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缴费工资系数越低,养老金个人工资替代率越高,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收入调节功能,养老金财富从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转移,并且提高退休年龄,可以加大这种收入再分配效应。(www.daowen.com)
(3)性别因素:无论是养老金社平工资替代率还是养老金个人工资替代率,女性参保者均高于相同条件下的男性,并且对于高收入群体,这种性别的差异越大。这是因为女性死亡率低于同年龄男性的死亡率,因此,其退休后养老金在退休时点基础养老金部分的精算现值大于男性参保者,意味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女性承担更多的养老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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