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制的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导致不同人群进入的时间差异,客观上产生了“老人”、“中人”及“新人”等不同群体,而他们的养老金给付规定也是不同的(参见表6-12)。
对于城镇企业职工而言,1997年及以前退休(即1997年b岁及以上的退休者,b为退休年龄)的职工为“老人”,1997年后参加工作(即1998年a岁及以下,a为加入养老金计划的初始年龄)的职工为“新人”,1997年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为“中人”,即1997年退休的职工为最后的“老人”,1998年参加养老金计划的职工为最早的“新人”,介于其间的是“中人”。设极限死亡年龄为ω,则“老人”于ω-b+1997年消亡,“新人”于b-a+1998年开始退休,ω-a+1998年开始死亡(参见图6-1)。
表6-12 “老人”、“中人”、“新人”的划分
资料来源: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国发〔2005〕38号文件、国发〔2015〕2号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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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城镇企业职工“老人”、“中人”、“新人”退休时间轴
同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及以前退休(即2015年b岁及以上的退休者,b为退休年龄)的职工为“老人”,2015年后参加工作(即2015年a岁及以下,a为加入养老金计划的初始年龄)的职工为“新人”,2015年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为“中人”,即2014年10月1日退休的职工为最后的“老人”,2014年10月1日参加养老金计划的职工为最早的“新人”,介于其间的是“中人”。设极限死亡年龄为ω,则“老人”于ω-b+2014年消亡,“新人”于b-a+2015年开始退休,ω-a+2015年开始死亡(参见图6-2)。
图6-2 机关事业单位“老人”、“中人”、“新人”退休时间轴
统账结合制养老金给付包括正常退休给付和死亡个人账户给付:正常退休给付是指参保者退休后按正常方式获得养老金给付。“老人”维持原来现收现收制下的给付模式,完全由统筹账户支付;“中人”养老金由统筹账户给付和个人账户给付以及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过渡性养老金是指由于“中人”个人账户的累积额没有体现“中人”在建立个人账户以前的工作年限的劳动贡献,而对“中人”给予的养老金权益补偿;“新人”给付由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可见,部分积累制的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兼有统筹账户待遇确定型(DB)的现收现付制与个人账户缴费确定型(DC)的基金积累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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