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企业职工
在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国统筹之前,对跨统筹区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范只能视为“补丁”政策。2009年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进城务工农民离开原统筹地,原统筹地区可以留置12%的统筹基金(基础养老金),8%的统筹基金拨给农民工新务工的统筹地区”,对农民工基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进行了规范(参见表5-7)。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从适用范围、账户转移、养老金发放等方面进一步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要求进行明确(参见表5-8)。
表5-7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后对比
资料来源:《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经整理。
表5-8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资料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经整理。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2014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财政部下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进行了规范(参见表5-9)。(www.daowen.com)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进行了如下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表5-9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资料来源:《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经整理。
至此,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已实现在政策上予以明确,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模式也初步形成(参见图5-2、图5-3)。
图5-2 跨统筹区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图5-3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方式
由于“统筹账户+个人账户”的设计模式,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其个人账户积累可全部带走,统筹账户12%进入转入地的统筹账户,8%留在转出地。而对于城乡居民而言,虽然有政府财政补贴形成的基础养老金,但由于没有统筹账户,在进行转移接续时只能就缴费年限进行规定。但同时应看到,政府在城乡居民缴费上给予的财政补贴计入了个人账户,在转移衔接过程中将这部分资金同时转入,不仅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也部分解决了城乡居民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补缴能力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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