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既是一项社会经济制度,也是一项法律制度,其内容精细丰富,实施时间跨度大,需要极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宫晓霞,2006)。比如,德、法、日三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立、改革乃至每一次调整,都先制定法律,然后再组织实施,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德国为了使老年农民在终老财产之外还有一些收入,1957年10月1日先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1995年根据《农业社会改革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日本为了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1959年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为了提高农民年老后的生活水平,又于1970年制定《农民养老金法》,从1971年1月开始实施,该法颁布10年之内历经六次修改。欧盟其他国家也将农民定义成“农业自雇人”,除了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外,还先后构建了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金制度(参见表4-19)。
与城市养老保险制度推行时间相比较,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要晚得多。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时差,较短的如日本(相差30年),较长的如丹麦(86年),一般是50年左右。这是因为,农村养老保险是在工业化依靠自身积累且能够反哺农业时期,更大程度是一国为了整个国民养老制度的公平需要。⑪就具体措施而言,有日本1946年10月至1950年7月实行土地改革并建立的“共济”和“国民年金”制度、波兰1977年的农民退休制度、法国的“农业社会互助金”制度(参见表4-20)。⑫
表4-19 欧盟15个主要成员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
资料来源:福建省农村社保模式及其方案研究课题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表4-20 部分国家养老保险建立时间
(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李迎生:《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转型——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这些国家充分考虑自身人口、经济和社会的结构变量,积极选择最佳时机,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见表4-21)。其具体做法灵活多样,例如加拿大的涉农公共养老基金并不由政府管理,而是由一个独立于政府的养老金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由优秀的投资专家来决定养老基金的投资运作,他们负责对养老基金在加拿大以及全球市场上进行组合投资。养老金委员会只对加拿大政府履行报告义务,工作重心主要放在统筹考虑及合理确定各地区不同的缴费率上。日本农民年金的经办机构是农业协作组织;法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由农村社会互助会机构管理(MSA)负责经办。这些经办机构不仅要在确定保险费标准、待遇条件、待遇标准、发放年金及其他补贴方面行使管理职能,而且还为受保人提供指导、咨询(庹国柱、朱俊生,2004)。
表4-21 一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人口结构及部门社会经济水平
资料来源: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版;以及世界经济年鉴(IMF版)中有关数据,经整理。
另外,从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方式以及各种保障的性质划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模式:(1)社会保险型。这一属于当前世界上农村社会化养老的主流模式,在欧洲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极为盛行,以德国、日本、美国、韩国等为典型代表(胡豹,2005)。其实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针对农村人口开设独立的养老制度;另一种是直接将其城市制度向农村延伸,即属于国民年金型。该模式坚持“援助自助者”原则,强调养老的“个人责任”,普遍实行现收现付与积累制相结合的资金筹集与计发模式。⑬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收入、缴费年限相联系,即农民养老首先是个人的义务,然后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义务。⑭(2)福利保险型。福利保险型模式按实施范围的大小一般分全民型和特殊群体型两种,其中实行全民福利保险型模式的国家有英国、瑞典、加拿大等,⑮特殊群体福利保险型模式则主要盛行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如斯里兰卡和南非等。⑯(3)储蓄保险型。储蓄保险型也叫强制储蓄型模式。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亚、非国家的农民实行这一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实行结果比较成功的是新加坡和智利。
国际经验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政府的主持或主导下进行的,特别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立初期,正是由于政府承担了从立法、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到监督管理全过程的职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才得以顺利实施。比如,德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占总基金启动费总额的70%,日本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份额也在43%以上,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成为发达国家实行以工补农,促进农业发展,进行收入再分配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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