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煽动犯与教唆犯角逐:研究成果

煽动犯与教唆犯角逐: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认为此时煽动者的行为还符合教唆犯的构造,则在被煽动者着手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之前,煽动者不具备犯罪性和可罚性,显然,此种解释与立法之目的是相违背的。因此,在煽动者仅实施了对不特定公众的煽动,而无后续行为时,不存在煽动犯与教唆犯之竞合和转化。此种情形中,煽动者实际上存在两个行为,即对不特定公众的煽动行为,和对特定对象的教唆行为,此时再否认煽动者在共同犯罪中具备教唆犯的作用就不合时宜了。

煽动犯与教唆犯角逐:研究成果

本书第一章已经描绘了煽动犯与教唆犯之关系,虽然可以认为煽动犯脱胎于教唆犯,与教唆犯同具有引起犯意的特征,但其在本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煽动犯乃被煽动之罪的预备行为,刑法只惩罚特定重罪的预备行为(煽动行为),而教唆犯其本质要么源于对正犯行为之加功,要么被视为同正犯行为一样的实行犯,无论何种理论都与煽动犯有着本质区别。那么在特定的共同犯罪环境中,二者是否会产生竞合甚至转化,特别是被煽动者着手实施了被煽动之罪后?对该问题,本书应该分别讨论。第一种情形,在煽动者仅实施了对不特定公众的煽动,而无后续行为时,不存在煽动犯与教唆犯之竞合和转化。例如当行为人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被煽动者基于煽动产生了犯意,并准备着手实施犯罪,此时煽动者仅存在煽动行为,亦可以看作是恐怖活动犯罪的预备行为,完全可以依照煽动恐怖活动罪与相关恐怖活动罪实行犯(预备)的想象竞合来处理。如果认为此时煽动者的行为还符合教唆犯的构造,则在被煽动者着手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之前,煽动者不具备犯罪性和可罚性,显然,此种解释与立法之目的是相违背的。因此,在煽动者仅实施了对不特定公众的煽动,而无后续行为时,不存在煽动犯与教唆犯之竞合和转化。第二种情形是,在煽动者仅实施了对不特定公众的煽动,而后又对其中的特定对象进行教唆以坚定、强化其犯意,最终,被教唆者产生犯意,并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此种情形中,煽动者实际上存在两个行为,即对不特定公众的煽动行为,和对特定对象的教唆行为,此时再否认煽动者在共同犯罪中具备教唆犯的作用就不合时宜了。对此情形,煽动者应当按照吸收犯来处罚,即教唆行为吸收煽动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因为其教唆行为和煽动行为的目的是一致的,引起犯意,“制造”犯罪人,不过是对相关法益的威胁程度不同。(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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