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煽动犯意志要求与基本问题研究

煽动犯意志要求与基本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煽动犯主观故意的意志因素讨论的是在煽动者认识到自己行为具有煽动性,会引起他人之犯意可能性的前提下,他对继续实施该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意愿。而煽动犯的主观认识因素的内容仅包括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言论行为具有对于特定法益的侵害威胁即可。从煽动犯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在认识到上述内容和情况下仍决意实施行为,属于典型的直接故意。

煽动犯意志要求与基本问题研究

煽动犯主观故意的意志因素讨论的是在煽动者认识到自己行为具有煽动性,会引起他人之犯意可能性的前提下,他对继续实施该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意愿。包括希望继续实施煽动行为的直接故意心态和放任继续实施煽动行为的间接故意心态。对于煽动犯的直接故意而言,主要是指煽动者对于被煽动者接受其煽动,并继而实施被煽动之罪,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对于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希望并乐于看到的。在此,煽动犯直接故意所希望发生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对于煽动行为可以直接故意的心态实施并不存在争议,但对于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煽动他人犯意的可能性之后,而放任煽动行为继续实施的心理态度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部分学者认为不存在此种以放任心态实施的煽动行为,换言之,煽动犯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存在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36]主要理由是:其一,煽动型犯罪属于行为犯。而行为犯的特征就在于行为人无须对行为的危害结果具有认识,只要实施了不法行为即构成犯罪的既遂,因而煽动犯也不存在对危害结果具备认识而又放任其发生的间接故意心态。[37]其二,任何犯罪,其犯罪构成要件均具有法定性,犯罪故意作为犯罪之主观方面要件也应具有法定性。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意志因素的态度不同。而煽动犯的主观认识因素的内容仅包括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言论行为具有对于特定法益的侵害威胁即可。以煽动分裂国家罪为例,行为人只需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煽动他人实施犯罪,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准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侵害的是哪一方面或者哪一个具体的社会利益,这样的要求也没有法律根据。从煽动犯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在认识到上述内容和情况下仍决意实施行为,属于典型的直接故意。仍以煽动分裂国家罪为例,行为人在认识到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作出实施该行为的意思决定并在此决意支配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怎能说其实施该行为是出于间接故意?行为犯的主观方面只能以行为人的行为心态为准,明知故犯就是直接故意。[38]有的还以俄罗斯刑法学观点为据指出,俄罗斯刑法学者亦认为:“犯罪的实施具有直接故意,即犯罪人意识到公开号召暴力夺取或掌握政权或暴力改变俄罗斯宪法制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希望实施这样的行为。”[39]

另一种意见认为,煽动犯一般由直接故意构成,但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40]笔者赞同此种观点。理由是:(www.daowen.com)

(1)前述认为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第一点理由,笔者认为说而未明,作者所说的关于行为犯与主观故意的关系问题只能说明行为犯的两个构成特征:一是在主观上有故意;二是不以危害后果的发生为必要,只要有行为即可,但得不出行为犯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结论。(2)“明知故犯”不一定就是直接故意。要研究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间接故意“放任”的对象是危害后果还是危害行为。对此有“双重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41]本书认为,对于“明知故犯”而言,“故犯”的是行为,即明知不对还去做;“明知”的有两个,一个是危害行为,另一个是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但依据刑法规定和关于间接故意的刑法学定义,我们所关心的只是行为人对危害后果而不是行为的心理态度,在这种态度中不可否认就有“放任”的心态。因此,前述“否定说”中认为行为犯的主观意志只包含对不法行为的认识与意志,而无须包括对行为结果的认识与意志的观点也是明显错误的。(3)如前所述,煽动型犯罪为目的犯。但按照刑法学界传统观点,间接故意没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因此,煽动型犯罪似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放任”的心态似乎与目的所体现的行为人追求危害后果的要求不一致。对此,本书认为:其一,间接故意是故意的一种,它与直接故意只有量的区别而没有质的不同。认为间接故意没有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观点,实际上是把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作为不同本质的心态对立了起来。首先,间接故意有动机。动机是推动行为人犯罪的内心起因,正如恩格斯所言,连人的吃喝都有动机,那么作为故意犯罪之一的间接故意行为又怎么可能没有动机?其次,间接故意又称可能故意,即相对直接故意来讲,间接故意的犯罪目的相对不确定,意识浅而不深,但不是像过失犯罪那样完全没有。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间接故意的煽动行为往往发生在具有审查义务的出版商、发行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等角色中。对于从事合法经营的出版商、发行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而言,其对于出版物、发行物和网络服务负有审核的义务,因而其开始往往是不具有实施煽动型犯罪的故意和目的的,但在出版、发行或者提供网络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而对于出版物、发行物以及网络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煽动性内容而不做审查时,此时上述三主体对于煽动型犯罪的发生便具备了间接故意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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