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为煽动犯的因果关系,我国学者主要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煽动犯的因果关系,是指煽动行为与被煽动者的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的、内在的联系。[29]第二种观点认为,煽动犯的因果关系指煽动行为与该煽动行为所引起的具有刑法意义的危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具体而言,煽动犯的因果关系包括煽动行为与被煽动者的犯罪意图、犯罪实行行为、犯罪结果以及其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0]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煽动犯罪中存在两个因果关系:一个是煽动行为与所煽动之罪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个是煽动行为与使被煽动者产生犯罪意图这一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1]
之所以存在上述不同观点的争论,主要在于学者们对煽动犯因果关系中的“因”与“果”的内涵有不同的界定。要研究煽动犯的因果关系,首先应当明确煽动犯“因”和“果”的准确内涵。煽动犯的“因”指的是“煽动行为”,煽动犯的因果关系指的是煽动这种犯罪预备行为与其结果(即被煽动者犯意的产生及犯罪的实施)之间的关系。由于煽动行为是煽动者所煽动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在被煽动者实施了被煽动之罪的情形下,煽动行为与这种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的预备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可用下图予以说明:
煽动行为(A)→被煽动者的犯意及行为(B)→犯罪结果(C)
通过煽动犯发展的这一因果流程可以看出,煽动犯的因果关系实质上包括A与B之间的因果关系、A与C之间的因果关系、AB这一行为整体与C之间的因果关系及B与C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B与C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AB与C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因果关系都是必然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界已成定论。在此需要讨论的是A与B之间的因果关系和A与C之间的因果关系。(www.daowen.com)
关于A与B之间的因果关系,有观点认为是必然(直接)因果关系,有观点认为是偶然(间接)因果关系。至于A与C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有观点认为是必然(直接)因果关系[32],有观点认为是偶然(间接)因果关系[33]。本书认为,煽动者实施煽动行为后,被煽动者既可能实施所煽动之罪,也可能不实施所煽动之罪,煽动者对被煽动者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只能报以惯常的预期,煽动者并不能确定被煽动之罪的犯罪结果是否必然产生。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煽动行为只是被煽动之罪危害结果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但绝非必要条件。
再者,作为具有自由意志的主体——被煽动者对于是否接受煽动、是否实施被煽动之罪具有自主决定的意志,因而被煽动者自身的犯罪意志才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决定性因素,而煽动行为只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过分地夸大煽动者的主动性和支配力,忽视被煽动者的意志自由,有将被煽动者完全工具化的嫌疑。煽动者实施煽动行为时,煽动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对象只能是被煽动者的主观意志,目的只是促使被煽动者犯罪意图的产生,煽动行为所直接引起的结果体现为被煽动者犯罪意图的产生与否。至于被煽动者犯罪意图产生之后是否再实施所煽动之罪的犯罪行为则由被煽动者自身决定。煽动行为对被煽动者的实行行为只是在主观上起到意思渗透的作用,被煽动者是否接受煽动,是否实施被煽动之罪,完全取决于其自由选择。被煽动者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被煽动者接受煽动,实施犯罪,是其相对意志自由的结果;若被煽动者在煽动者的强制、胁迫之下失去了意志自由而被迫去实施犯罪,则煽动者与被煽动者之间便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因为被煽动者只不过是煽动者的犯罪工具。可见,煽动者的煽动行为与被煽动者犯意的产生和其犯所煽动之罪的犯罪结果之间仅仅是一种重要的条件关系,而非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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