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教唆犯本质的理论争议:煽动犯基本问题研究

教唆犯本质的理论争议:煽动犯基本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教唆犯独立性理论对教唆行为的本质认识不清,将其等同于被教唆之罪的实行行为,才得出教唆行为本身具有独立的法益侵害性和可罚性的结论,可谓“后知后觉”。其次,在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未遂情形下,我国刑法仍处罚教唆者,这等同于从立法上肯定了教唆犯所具有的独立属性。因此,在传统教唆犯本质理论无法援用于煽动犯本质的准确解释时,寻找新的视角来对煽动犯进行解读便是势在必行的了。

教唆犯本质的理论争议:煽动犯基本问题研究

通过上述教唆犯本质的争议,我们可以发现,从属性理论点明了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实行行为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从而力图通过将教唆行为的不法性依附于实行行为的着手来达到对教唆犯限制处罚范围的目的,但从属性理论否定教唆行为本身的法益侵害危险性和可罚性,同时,认为教唆犯的成立以正犯行为为前提的诸种观点并不适合用来解读煽动犯的本质,因为煽动犯其成立无需被煽动者的实行着手,同时,各国将重罪煽动单独规定予以处罚,说明了煽动犯本身即具备完整的法益侵害性和可罚性。因此,煽动犯与从属性理论其内涵并不契合。而教唆犯独立性理论对教唆行为的本质认识不清,将其等同于被教唆之罪的实行行为,才得出教唆行为本身具有独立的法益侵害性和可罚性的结论,可谓“后知后觉”。由于煽动行为(与教唆行为一致的是)并不完全符合实行行为的性质,因此,援用独立性说的观点来解读煽动犯的本质亦不可行。

其次,在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未遂情形下,我国刑法仍处罚教唆者,这等同于从立法上肯定了教唆犯所具有的独立属性。但传统独立性说为了巩固自身的理论基础,将教唆行为解释为所教唆之罪的实行行为,以此来协调处罚教唆行为的需要与罪刑法定主义下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但通过对实行行为构造的解构可以发现,教唆行为无论是通过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都无法契合实行行为的性质。因此,在我国主张教唆犯的从属性有背离实定法的规定之嫌,强调教唆犯的独立性又有违整个刑法理论体系的自洽性之虞,而坚持教唆犯的二重性缺乏理论基础,又会带来一系列的理论障碍:教唆行为之所以具备可罚性其实质依据是什么?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之罪的实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www.daowen.com)

因此,在传统教唆犯本质理论无法援用于煽动犯本质的准确解释时,寻找新的视角来对煽动犯进行解读便是势在必行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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