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权利作为公民宪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法律在对其进行规制时都持格外谨慎的态度,而刑法对于言论犯罪的打击更应当恪守谦抑性的原则,因此在刑事立法中煽动犯的设立除了应当接受罪刑法定主义、平等原则和责任主义等基本原则的限制之外,还应当遵循如下特定的原则:
(一)利益衡量原则
所谓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当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彼此产生冲突而需要选择其一着重保护时,便要比较冲突对象背后所体现的利益价值,以利益价值大者优先保护。由于公民在行使言论表达权利时,时常会影响到其他法益,与其背后之利益价值发生冲突,而各利益价值之间并不全然具有明晰和绝对的位阶和优先等级,因此在大多数情形下,我们需要对冲突双方的利益价值在个案中进行衡量,以决定在彼时是保护言论优先还是保护其他法益优先。[44]
虽然公民的言论权利为宪法所赋予,因而较之其他一般权益在理论上具有保护的优先性,但此基本权的优先保护仅具有理论上的权利宣示意义,在实际生活中并非绝对优先保护言论自由的价值,特别是在与其他重大法益发生冲突时,利益保护的优先性问题仍需依照个案的具体环境来评断。利益衡量原则的前提是能在各冲突利益之间确定位阶关系和优先关系,但此并非仅是理论上的简单排序,而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具体背景确定,我们唯有能做的便是在诸言论行为中,根据其内容的不同来确定各言论行为的位阶关系和优先关系。根据言论理论的通说,在诸言论形式中,一般涉及公共事务讨论的言论价值较高,比如政治主张、公共建议等,当此言论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往往应当考虑优先保护此种言论。而一般涉及私人事务的言论价值较低,比如对他人评价的言论,此时若此言论与他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和背景来考虑何种利益属于优先保护的序列。而诸种言论形式中价值最低者当属不法言论和猥亵性言论,比如宣传恐怖主义、色情思想的言论等,此种言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45]
(二)比例原则
所谓比例原则是指采取一定手段去实现某种目的时,该手段必须符合相当比例的原则。[46]虽然法律应对言论行为予以一定的限制已成为共识,但国家不得因此全面干预公民的言论行为,立法者在设立规制言论的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目的与手段比例相当的原则,不得“不择手段”。具体而言,比例原则的具体内涵如下:
1.目的正当性
所谓目的正当是指公权力在规范公民的言论权利时其出发点必须是正当的。具体而言,法律设置相关规范言论行为的法律条款,必须是与宪法中保障公民基本言论权利的理念是相符合的,不得出于损害公民言论自由的目的来设定禁止性和惩罚性的言论规范。[47](www.daowen.com)
2.手段必要性
所谓手段必要性是指立法者对于规制言论行为手段的选择,应当限制在必要的程度内,如果采用限制较小的手段即可实现目的,便不得采取其他手段去规制。此种原则具体体现为,对于言论行为的规制如果采用行政法手段即可实现目的,便没有动用刑罚来处罚的必要。就煽动性言论而言,并非所有煽动性言论都具有刑罚可罚性,某些危害性较小的煽动性言论没有必要将其纳入煽动犯的规制范围,运用行政法上的治安管理处罚即可。[48]
3.限制妥当性
限制妥当性又称为狭义的比例原则,是指立法者限制言论行为所带来的正面影响应显著大于放任此言论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否则,该限制措施便不具有正当性的基础。基于此种利益衡量的原理,立法在将某种行为纳入煽动犯的惩罚范围时需要考量限制此言论所带来的正面效应与放任此言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之间的比例关系,只有积极效果显著大于消极影响时,煽动犯的设立才具有正当性之基础。[49]
(三)分类治理原则
由于言论行为具有多种形式,并非所有形式的言论行为都具有同等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因而根据不同类型的言论行为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或者规制便是宪法言论自由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根据言论涉及法益的不同,可以将言论行为分为针对个人法益的言论、针对公共法益的言论和针对国家法益的言论。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立法者对各类型法益保护程度的不同,因此对涉及前述法益的言论行为的限制程度也是不同的。在立法者看来,国家法益和公共法益其重要性往往重于个人法益,因而针对国家法益和公共法益的言论行为其限制会更多,例如几乎所有国家的刑法都禁止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行为和煽动颠覆政府的言论行为。而根据言论内容的不同,又可以将言论行为分为评论性言论行为和事实描述性言论行为。[50]前者是带有表达者态度倾向的意见性言论,而后者是不涉及表达者情感的中性描述。此番区分的意义在于,由于评论性表达带有表达者浓厚的个人主观色彩,因而往往具备某种目的性,而此目的性与过激的言论表达结合在一起时,便会对听众产生消极的煽动性影响,因此对于此类言论立法者往往会审查得更严。而不带个人感情色彩的单纯的事实描述性言论,其并未征表表达者的主观不法目的,因而即便该言论所描述的事实与现实情形不符,或者该言论所传播的事实不符合社会共同体的道德准则时,其也不具备可罚性,立法者往往将其排除在煽动犯的处罚范围之外。综上所述,基于言论行为形式的多样性、内容的复杂性,立法者在限制公民的言论权利时,应当根据言论行为的不同类型而给予不同程度的规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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