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作为狭义共犯的一种,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不直接实施实行行为,而是为正犯和其他共犯人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犯罪人。比如为正犯的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勘查犯罪地点、事后接应,以及帮助毁灭罪证、事后销赃等。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对于共犯是按照分工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因此帮助犯在其共犯体系中属于独立的共犯种类,但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帮助犯属于从犯的一种,并非独立的共犯类型。[51]
煽动犯与帮助犯的区别体现在:
(1)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煽动行为的方式体现为通过言论或者身体的举止去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图,多表现为怂恿、鼓励、利诱或者命令等形式;而帮助犯的客观行为主要是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帮助接应、销赃、毁灭罪证等一系列辅助性的行为。
(2)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
煽动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群体,该群体也尚无犯罪之意图,而是通过煽动行为引发了其犯罪的决意。帮助行为所帮助的对象是已经产生犯意的,特定的其他共同犯罪人,为其提供心理或者物质上的帮助,即便没有帮助行为,其他共犯人也具有坚决的犯意。(www.daowen.com)
(3)目的不同
煽动犯的目的在于通过自己的煽动行为而引起他人的犯意,进而通过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而帮助犯的目的在于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来促进正犯行为的实现,为最终犯罪结果的实现创造条件。
(4)罪刑规定不同
我国刑法规定了六种独立的煽动犯罪名,因此符合此六类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罚即可,无须再参考总则关于共犯处罚的规定。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帮助犯的处罚需要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来处罚,其罪名也从属于正犯的罪名,因此对帮助犯的定罪量刑需要援用共犯的理论来解决,当然,刑法分则明确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除外。
当然,在犯罪参与体系中,特定情形下煽动犯是可以转化为帮助犯,按照帮助犯来进行处罚的,此点将在后文的“煽动犯与共同犯罪”一节中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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