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煽动犯特征及公法益侵害分析

煽动犯特征及公法益侵害分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煽动犯的特征就是其所具有的,使煽动犯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显著标志。其六,煽动性言论犯罪与诽谤、侮辱等其他言论性犯罪相比,具有明显的公法益侵害特征。例如其认为在煽动分裂国家罪中,煽动言论的内容在于破坏国家统一、实现分裂国家的目的,而欠缺此内容的煽动言论当然不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煽动行为。因煽动行为而被治罪是由刑法所特别规定的。

煽动犯特征及公法益侵害分析

所谓特征,是指一事物所具有的,使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显著标志。煽动犯的特征就是其所具有的,使煽动犯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显著标志。煽动犯与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等其他犯罪形态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以煽动性言论为手段

1.煽动性言论的一般内涵

所谓煽动性言论,其重点在于如何界定“煽动”。《现代汉语词典》中,“煽动”的词条意思为“鼓动和怂恿”[19],亦即鼓励、唆使或者从旁劝说别人去做某事。从词义来看,无论是鼓动、怂恿还是煽动,并非当然带有贬义,只有其与具有贬义的宾语相结合时才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所以《现代汉语词典》对于“煽动”一词的示例是通过给定相关带有贬义的宾语来实现的。在英美法系中,煽动行为的动词形式为“incite”,其语义包括煽动、促使、唆使等,而“incite”的名词形式为“incitement”,特指英美刑法中的煽动罪。在英美刑法中,煽动罪是一种造意性犯罪,只要行为人通过鼓动、唆使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即可构成此罪,至于被煽动对象是否由此实施了犯罪在所不问。但并不是煽动他人实施任何行为都会构成煽动罪,只有煽动的内容是违反国家法律规范或者某项强制性社会制度时才构成煽动罪。[20]通过上述词义分析可以看出,煽动一词并不必然与犯罪等同,仍需通过煽动的内容来判断行为的不法性。在通常情形下,煽动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的心态,通过自己的举止、行为和语言等方式来影响他人,以达到改变他人想法或者意图,并使其最终付诸实施的行为。由此,煽动性言论也可以被确定为为实现此番煽动目的的一种言论行为。煽动性言论本身并不必然具有不法性,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或者煽动言论的内容涉及不法或者犯罪时,煽动性言论才与犯罪挂钩。

与其他言论行为相比,煽动性言论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发表煽动性言论的行为人往往具有影响或者改变他人想法的意图,以达到使他人付诸行动的目的,因此,故意心态是煽动性言论发表者的主观特征。其二,煽动性言论之所以具有煽动性,其根源在于煽动言论的内容中包含能够引起或者改变他人主观意愿的要素,这一要素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但能为受众者所理解和接受的。其三,煽动行为区别于教唆行为的重要特点在于,煽动言论的对象一定是不特定的多数听众,如果煽动对象人数特定或者人数较少,往往属于教唆行为的范畴。其四,煽动言论可以在任何场合公开发表,既可以是现实的空间,也可以是虚拟的互联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等,只要能使不特定多数受众者知悉即可。其五,煽动性言论的内容往往具有政治性,特别是针对国家制度、法律规范、道德价值观等的批评和反对,这也是煽动性言论通常饱受争议的原因之一。其六,煽动性言论犯罪与诽谤、侮辱等其他言论性犯罪相比,具有明显的公法益侵害特征。因为煽动性言论主要涉及国家制度或者民族、宗教等公共事务的批评和讨论,损害的主要是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民族宗教政策等公法益。

2.煽动性言论的刑法内涵(www.daowen.com)

刑法所规制的煽动性言论具有明显的贬义色彩,是刑法中煽动犯犯罪构成的要素之一。对于如何理解煽动性言论,刑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煽动的重要特征在于蛊惑人心,即行为人通过怂恿、鼓动等方式去引起他人之犯意进而实施犯罪行为,而煽动性言论就是包含上述鼓动、怂恿内容的言论行为。[21]此种理解虽然体现了煽动的“造意性”特征,即能够蛊惑人心,引起他人的犯罪决意,同时,也体现了煽动者的犯罪目的——促使他人在煽动言论的影响下着手实施犯罪,但此番理解未必符合实定法规范的旨趣。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中,并未要求被煽动者基于煽动言论去着手实施犯罪。有学者认为,煽动性言论是指包含鼓动、宣传、怂恿等内容的言语、文字、图像或者视频、音频等,目的在于使受众者接受煽动之内容,或者使受众者实施犯罪。[22]对于此理解,虽然描述了煽动内容载体的多种形式,也指出了煽动应当是具有目的性的行为,从而排除了“言者无心、听者有意”的过失煽动的情形,但此定义并未明确究竟何种内容具有煽动性,或者说如何判断言论内容的煽动性。同时,将受众者接受煽动之内容,与受众者着手实施犯罪相并列并不妥当,二者应当是先接受后着手的递进关系。有学者注意到刑法分则中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煽动性言论的内涵在每一种煽动型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并非都是一致的,因此试图分别给予说明。例如其认为在煽动分裂国家罪中,煽动言论的内容在于破坏国家统一、实现分裂国家的目的,而欠缺此内容的煽动言论当然不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煽动行为。[23]值得肯定的是此种努力注意到了煽动性言论的实质特征——煽动内容的不法性,但否认各类煽动犯具有统一的类型化特征无助于我们准确把握煽动犯的性质、本质和处罚根据等教义学内涵。据此,本书认为刑法意义上的煽动性言论是指行为人以鼓动、造谣、怂恿等方式实施的,蛊惑不特定多数人,意图使受众者产生犯罪决意,并进而实施犯罪的言论。

(二)煽动犯具有法定性

不同于教唆犯存在于任意故意犯罪形态中的是,煽动犯仅仅在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煽动型犯罪中才成立。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煽动行为虽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行为人犯意的产生或犯罪行为的实施,但客观上煽动人毕竟没有直接实施特定犯罪,因而煽动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具有共同犯罪性质的犯罪,煽动人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人,此概念难以归入到现行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中,其是刑法所规定的一类独立的犯罪,有特定的犯罪构成和独立的法定刑。而与煽动犯在构造上有着相似之处的教唆犯并不具有独立的罪名和刑罚(不包括相关独立教唆罪),其犯罪性质的外延较广,除刑法所规定的这六种煽动型犯罪外,还包括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所有罪名,而煽动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却只有这六种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六种犯罪以外的其他任何犯罪行为,除了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按教唆犯处罚之外,其余的煽动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因煽动行为而被治罪是由刑法所特别规定的。“不对具体人发出的一般性实施犯罪的号召不是犯罪,只有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号召含有独立的犯罪构成时才成其为犯罪。”[24]

(三)煽动犯是犯意制造者

煽动犯是犯意的制造者。煽动犯的这一特点使煽动犯与实行犯、帮助犯相区别。煽动行为的作用是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并进而有可能基于此犯罪意图实施犯罪行为;帮助行为的作用是在他人已有犯意的基础上,为他人提供物质或精神上的支持,使他人的犯罪更便于实施。从这一层面来看,煽动犯是犯罪之病源,煽动行为比帮助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谴责性。明确煽动犯的这一特征,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煽动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和刑罚当罚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