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犯是刑法中较为特殊的一类犯罪,与常规犯罪相比,它具有“言论犯罪”的特征。在法治的社会里,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但是当它突破了宪法规定的自由界限时,就变成一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为平衡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就不得不这样安排:既不能为了国家安全而牺牲言论自由,也不能为了言论表达的绝对自由而不顾国家安全,国家承认和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不允许绝对的自由,当言论表达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时,国家有权予以限制和惩罚,其中,设置煽动犯便是解决言论自由和维护国家安全矛盾的关键。煽动犯既规定了如何惩罚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又规范了惩罚滥用言论自由的权力,对其的理论研究有助于在保护公民言论权利的最大范围内实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需要。
从煽动犯的构造特征来看,其“天生”带有教唆犯的形式特征。因而在学者以往的论述中,大多是将其作为教唆犯的特殊形态予以讨论。这种将煽动犯的教义学内涵委身于教唆犯的理论体系之中的观点,虽然形式上使得煽动犯理论得到了丰富和升华,但由此也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煽动犯是否具备作为教唆犯本质的共犯性?如果煽动犯的本质不是共犯性,那么之前的研究便不可能合理地关照实定法上煽动犯的罪刑规范,同时也将导致煽动犯独立理论地位的丧失,立法之中是否还有存在必要便成为一个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再者,如何在社会转型时期、刑事法网扩张的背景下限制刑罚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蚀本就是经久不衰的论题,而现今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煽动性言论频频出现、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更是赋予深入研究煽动犯以重要的现实意义。煽动犯具有言论犯罪的特征,事关公民的表达自由,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表现为社会民众不当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随着中国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和多元,规范设置必须提供更为多元和开放的利益表达形式,特别是利益实现的法权程序。在此,承认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及其集体表达形式的必要性已然成为一个不得不直面的问题。处于纠纷解决机制中心环节的刑法规范应当以一种更加务实和开放的态度来重新审视煽动犯的罪刑规范,以关照社会多元化的现实需求,协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打击犯罪之间的微妙关系。(www.daowen.com)
基于上述思考,本书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现有煽动犯的研究路径。从犯罪参与体系视角下研究煽动犯,将煽动犯看作是教唆犯的一种特殊形态,最终将导致煽动犯随着理论研究成果的“丰富”而走向消解。从宪法权利保护的角度研究煽动犯罪,企图运用合宪性解释来限制煽动犯构成要件的宽泛性。此种努力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运用法律限制公权力的滥用,防止其对个人自由的过度侵蚀,但这一舍本求末的努力并未从本质上说明煽动犯可罚性的根据,使得煽动犯罪立法具有扩张和滥用的危险。同时,基于我国宪法缺乏必要实践基础的现实,希冀其对刑事司法实践产生导控作用也是值得怀疑的。本书欲以煽动犯的基本理论为研究路径,通过对煽动犯的内涵特征、本质属性、体系定位、犯罪构成以及处罚根据的探讨来丰富煽动犯的教义学内容,重塑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独立的理论地位,并通过梳理其与宪法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来明确煽动犯设置之目的和限制,协调处罚言论犯罪与保障言论自由之间的微妙关系,最终实现在规范公民表达权利的前提下,满足多元化的社会利益需求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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