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物质之间必然发生相互作用是公理。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一种客观存在。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对两个有联系物质的属性的“相互作用”给予了精湛的阐述:“当我们以当代自然科学的观点,从总体上观察运动着的物质时,相互作用是在我们面前最先发现的东西。我们观察到了一系列的运动形式:机械运动、热、光、电、磁、化学的化合与分解、聚合态的过渡、有机生命。所有它们(如果将有机生命暂时除外),都在相互转变、互为条件,在一处是原因,在另一处是作用,热、光、磁、化学是物质的属性,两个有联系物质的相互作用形成功能”。
基于相互作用公理,我们用如下四个推理来表示形成SAFC模型的过程和内在逻辑关系。在每个推理图示中,左边表示的是推理本身,其他为推理的举例。
推理一:功能是两个物质S1、S2的属性A1、A2相互作用的结果,形成一个有用功能或有害功能Fuh。例如,驾驶汽车不慎撞到了树上,“撞树”就是功能(有害),从相互作用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是汽车撞树,也可以认为是树撞汽车,最小作用区域在汽车保险杠和树皮之间,如图8-32所示。
图8-32 推理一
推理二:两个物质S1、S2相互作用后所形成的功能Fuh的属性与第三个物质S3的属性A3恰好一致,彼此之间形成对接。例如,驾驶汽车撞树后,其结果S3可能是“撞弯的保险杠”和/或“撞破的树皮”。根据问题情境中所关注的重点(此处为汽车或树)来决定由功能发生后所衍生出来的第三种物质和其属性。这里“撞破的树皮”或“撞弯的保险杠”的共同属性A3是“变形性”,如图8-33所示。
图8-33 推理二(www.daowen.com)
推理三:因果是两个物质S1、S2的属性A1、A2相互作用的结果,下层为因,上层为果。例如,因果物质“运动的汽车”撞上“静止的树”后,其因果结果是“撞弯的保险杠”和/或“撞破的树皮”,如图8-34所示。
图8-34 推理三
推理四:功能和因果都是两个有联系的物质S1、S2的属性A1、A2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且功能结果和因果结果通过属性直接相关。
由推理一和推理二形成的功能结果与推理三形成的因果结果具有密切的相关性和互补性,即物质S1的属性A1与物质S2的属性A2相互作用,既形成了功能结果Fuh,也形成了因果结果S3,且功能结果Fuh通过属性A3与因果结果S3相关联,A3既是衍生物质S3的属性,也是Fuh的功能属性。最终得到了由推理二和推理三复合在一起的SAFC模型,并由推理四加以验证。如图8-35所示。
图8-35 推理四
在该图中,仍然以汽车撞树为例,运动的汽车所具有的“运动性”和静止的树所具有的“阻挡性”相互作用,生成了“撞树”的有害功能。该功能的属性“变形性”必然导致所生成的结果物质S3具有变形的属性——“撞弯的保险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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