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内涵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改变,早已从强调自由和人权的政治平等,扩展到强调资源和福利的经济平等,进而到强调机会和能力平等的社会平等。[26]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产生了新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更加隐蔽和严重——知识、信息获得和掌握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甚至会转化为认知的不平等和能力的不平等,对人的权利和地位造成实质影响。人工智能时代,自动化决策应用虽广泛但知晓算法知识者寥寥。相比于商业合同中双方掌握价格、品质信息的不对称,自动化决策事项上的信息不对称堪称“黑箱”。而算法解释可在商业化决策领域促进此种信息获取和掌握上的平等。
信息不对称是现代契约理论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信息不对称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即缔约当事人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的信息。即使验证,也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27]信息的不平等影响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一方无法有效做出判断而引发不公平和低效率。故而,民商法中许多重要的制度都尽力扭转信息劣势一方的地位,以提高其经济地位与缔约能力,保障民商法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精神内核。[28]合同中一系列意思表示影响合同效力的制度,如重大误解、欺诈制度,对格式合同弱势当事人的保护都起到了“信息纠正”功能。[29]法律甚至创制了看似偏向一方的制度来纠正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如保险法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与有利解释原则也源于保险合同的高度信息不对称性。[30]
算法解释权是自动化决策中信息不对称的有效纠偏工具,其作用在于使信息从信息优势方向信息劣势方流动,从而达到双方衡平。民商法的私法属性不需公权力的强制执行力介入,仅通过制度设计来达到信息披露的目的。因此,赋予信息弱势的相对人以算法解释权,使其得知不利自动化决策做出的具体原因,达到对信息不对称事后补救的效果。算法解释权合理性证成可在现行法律中寻找类似制度。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具有高度信息不对称性,保险公司需履行主动告知义务,且告知需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而在自动化决策合同中,自动决策的算法完全处于“黑箱”中,仅需依相对人请求而履行告知义务,解释不利决策的原因。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信息优势更强者却承担义务更轻的算法解释权具有当然的理论正当性。(www.daowen.com)
从效率角度考量,由自动化决策者承担算法解释的义务也更加节约交易成本。自动化决策者获取不利决策的成本最低,“信号发送”成本与相对人比较更低。在目前没有算法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此项义务由相对人主动提起、由自动化决策者解释是成本最低的。
由此可见,算法解释权的确立是民商法的私法属性和意思自治原则使然。这是基于平等主体假设和意思自治基本原则采用的事后的补救措施。与民商法中的其他类似制度相比,算法解释权加诸信息优势地位者的负担甚轻,甚至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矫正工具,仅聊做补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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