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解释权的配置,是合同制度为应对当事人之间地位差距的加剧而做出的调整。这并非是合同法制度第一次因为双方权利的差距而做出创新。这些创新的一致之处是额外配置权利或义务以使双方地位接近平等,保证意思自治与公平。比如,在消费者与商家的合同中,法律施加给商家明码标价、质量担保、出具收费单据等义务;保险业发展后,面对保险合同双方实际地位的悬殊,合同制度赋予投保人享有有利解释的权利,即当合同需要解释时,偏向于有利于弱势投保人的一方。产业革命后,在劳资双方力量对比日益加大的情况下,合同制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劳动者订立集体合同,获得与雇佣者谈判的能力,以衡平双方实质上的地位不平等。而算法解释权的配置,即是在一份看似基于意思自治而缔结的民事合同之外,额外赋予相对人得到算法解释的权利,以对双方悬殊的地位做出纠偏的制度。
算法解释权本质上是对自动化决策“算法权力”的规制,用以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特征。当网络平台基于民事合同进行网络治理的“私权力”已经逐渐被广泛了解和接受时,[23]“算法权力”[24]也应引起关注。算法权力包括控制新闻议程以影响言论自由、决定资格审查批准以影响地位收入、协助评估雇员影响人的工作机会。其以“算法”作为主语则是因为算法逐渐脱离了纯粹的工具性角色,而有了自主性和认知特征,甚至具备了自我学习的能力。故而,传统民事责任制度难以适用于算法自动化决策的损害,因为其逻辑基础在于假设任何损害都可归结为人类的行为,进而进行责任的分配。法律逐步承认算法控制下的智能人的法律地位是必然趋势,为其创设新类型,具有自身特性和内涵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也是未来法律的发展方向。[25](www.daowen.com)
算法解释权应对了人工智能时代“算法”角色的转化,并为其未来法律定位发展的可能性预留了空间。在算法的功能较为依赖数据的情况下,责任更加难以从数据流和算法中被识别,只有算法本身才有可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以“算法”解释权为名,既强调了解释的对象,也考虑到了算法未来本身可能成为提供解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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