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算法社会中的法律沉思——自动化决策双方权力维度

算法社会中的法律沉思——自动化决策双方权力维度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动化决策使用者与相对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财富、地位、权力差距,合同的形式无法保证平等。算法自动化决策使用者多为面向海量用户的互联网平台,姑且不论垄断型网络企业与普通用户之间的财富差距,仅由于格式化用户协议的存在,双方就确立了权力支配关系。合同出现争议时,格式合同赋予自动化决策使用者强大的能力。[21]随着贸易的扩大,股份公司兴起但仍以中小型企业为主,斯密的理论逻辑仍然成立。

算法社会中的法律沉思——自动化决策双方权力维度

自动化决策使用者与相对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财富、地位、权力差距,合同的形式无法保证平等。算法自动化决策使用者多为面向海量用户的互联网平台,姑且不论垄断型网络企业与普通用户之间的财富差距,仅由于格式化用户协议的存在,双方就确立了权力支配关系。第一,用户协议不是经过协商的合同,提供格式合同的算法自动化决策使用者享有更为充分的话语权和解释权,因此其并非是双方自我规制的结果,而是一方独占地单边规制的结果。第二,用户协议的格式合同的条款中,自动化决策使用者通过免责和排除条款将风险分配给相对人。合同出现争议时,格式合同赋予自动化决策使用者强大的能力。如支付宝的用户协议已经要求用户需“自证其清白”,在如此失衡的基础上想依合同实现由自动化决策者提供决策解释显然如同天方夜谭。第三,而格式用户协议中往往包含了对相对人的自我执行,因此也就根本不需要协商。实证研究也显示,相对人完全处于被裁决的弱势地位,并无实质性的交涉,网络平台内自设的申诉调解机制根本无法发挥救济作用。[20]

这种自动化决策使用者与相对人不对称的权力关系,达到了有史以来合同双方地位悬殊的顶峰。在亚当·斯密时代,即英国工业革命期间,小工厂主身兼所用者与经营者于一身,不法奸商至多可以偶尔利用欺诈来骗取对方,合同制度中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尚可以应付此类问题。[21]随着贸易的扩大,股份公司兴起但仍以中小型企业为主,斯密的理论逻辑仍然成立。然而,当垄断市场形成,公司巨型化发展,定制化、反复化交易普及,格式合同日益增多后,合同双方不平等加剧,合同法制度被迫做出调整,以规制格式合同,甚至交由经济法来解决市场主体不再平等、传统手段失灵的问题。[22]如果说在垄断市场下,企业与用户的地位仅仅是财富和市场地位存在差距的产物,那么自动化决策使用者与相对人之间还有知识垄断的鸿沟。这种由财富、市场、知识技术地位带来的合同双方的悬殊地位,需要合同法制度创新予以应对。(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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