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相对人是否可以要求自动化决策使用者承担违约责任呢?遗憾的是,民事合同的违约请求权由于制度目的、程序与举证责任等因素,无法救济自动化决策的相对人。例如,淘宝网的用户协议要求用户接受自动化决策对于违约行为、支付风险的判定结果。“淘宝可依据您的用户数据与海量用户数据的关系来认定您是否构成违约:您有义务对您的数据异常现象进行充分举证和合理解释,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淘宝会依照您行为的风险程度指示支付宝公司对您的支付宝账户采取取消收款、资金止付等强制措施”[12]。但用户很难通过违约请求权知晓具体算法决策的理由进而获得救济。
首先,违约请求权的制度目的在于依赖公权力保障当事人适当依照合同履行约定。一方面,合同中并未保证决策正确,如支付宝并未在合同中将决策合理、正确作为合同义务。另一方面,算法解释的目的在于知晓错误决定是如何做出的,而知晓决策的考量因素和利用数据并非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合同义务,例如支付宝没有提供具体封号、降低信用评分决定的证据的约定义务。
其次,算法自动化决策使用者多为面对海量用户的互联网平台。当用户不服自动化决策时,一般首先要走内部的申诉和处理流程。但其规则和程序完全由互联网企业设定,更不会在做出接受或否定申诉的决定时告知用户实质性的理由。(www.daowen.com)
最后,如果自动化错误决策的相对人起诉至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相对人则需要在不知晓自动化决策规则的前提下,证明其决策是错误的。如前文提到的支付宝的用户协议,相对人需要“自证其无罪”。因此,在现行算法自动化决策的使用者——网络平台——早已形成网络治理的私权力情况下,[13]以相对人的一己之力对抗算法的错误决策基本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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