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著作权人可能更便利地找到作品的使用者,也使著作权人和潜在被许可方之间有机会以更低的成本达成许可协议。著作权许可中交易成本的显著降低,不但有利于著作权人从更多的途径获得许可费或其他作品相关收益,也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与促进演绎作品的创作,对于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禁止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未必符合著作权人的最大利益。著作权人会基于众多因素来综合考虑自己期望的对著作权的利用方式。但著作权人在社会运作的传统机制中,既缺少向公众明确表达自身许可意愿和许可条件的便利途径,也缺乏了解广大社会公众中分散的潜在被许可者的信息流通机制。类似的,对于作为有获得许可意愿的普通作品的潜在使用者而言,也同样面临过高的交易成本。
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CC)是最先致力于通过信息技术解决一部分文学艺术著作权许可问题的组织。[46]知识共享组织受启发于开源软件社区,通过提供常用的格式化的许可协议,普通用户都比较容易理解的、标签化的许可条件及许可内容组合,及与一些内容分享平台合作,为著作权人提供一种表达自身许可意愿、条件和内容的机制,使网络用户可以方便地了解著作权人是否同意免费许可他人传播自己的某一作品,或者基于该作品进行再创作。[47]知识共享组织通过一个信息表达层或者说一个虚拟的平台,在著作权人和潜在被许可方之间建立了一条信息桥梁。(www.daowen.com)
YouTube的内容身份系统则由具有比较充分的著作权证明的权利人向YouTube提交他们希望在YouTube上搜索的作品(参考文件);YouTube将其加入自身维护的参考文件数据库中;用户上传文件时,YouTube就在上传的文件和YouTube参考文件数据库中的文件之间自动进行比对;如果发现相同文件,即通知著作权人并按照著作权人事前的选择,将视频静音(如果是视频背景音乐侵权)、屏蔽整个视频、许可继续使用并获得广告分成、追踪该视频的浏览统计数据等。[48]
知识共享组织和YouTube内容身份系统的实践为著作权人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权利保护机制。其实践也反映了著作权人对多元化权利保护机制的切实需求,以及在大众创新时代普通公民对基于他人作品进行再创作和接续表达的大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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