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关注到互联网时代以来著作权纠纷的发展情况,我们更能认清算法在著作权实施和纠纷解决中应该担当的重要角色。互联网的持续蓬勃发展使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重要场所,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网络化。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发展使人与人的关系和互动克服了空间甚至时间的限制,但也可能带来更多的摩擦和冲突。“技术的发展导致产生了数量惊人的纠纷,造成了法院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供给不足。”[41]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成立以来,仅一年时间就受理了多达26 607件涉网著作权纠纷。[42]网络著作权纠纷数量激增给司法资源和司法需求造成了强烈冲击,“案多人少”日益成为棘手问题。如何有效应对数量如此庞大的纠纷,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项研讨热点。
通过技术辅助和流程优化来提高法官群体的审判效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思路。然而,正如傅郁林教授所指出的:“我国普通案件的个案审理效率和速度已接近法官主观努力的极限,司法效率的提升空间已接近边际。”[43]法官人数增长的速度无法赶上现实纠纷增长的速度。而社会快速发展使新型纠纷大量涌现,致使法官承担了过重的压力,无法更好地发挥其面对新型纠纷时应起到的解释和发展法律适用的关键作用。同时,仅仅凭借司法效率的提升和司法资源的增加也会使得一些原本未必会诉诸司法诉讼的边际纠纷大量进入法院,因而并不能系统性地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可以看到,近年来,党、政府和法院系统都日益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44](www.daowen.com)
在网络空间中,对用户上传侵犯著作权内容的算法检测和自动化处理可以成为预防和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有效辅助机制,将一大部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的关于用户上传内容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通过自动化算法加上人工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可以减少发生纠纷后需要诉诸法院的案件数量,也可以使得网络著作权领域大量由于成本、时间、取证难度等原因未能诉诸司法解决的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和救济。通过数据分析,平台还可以更好地分析和预测用户上传内容中常见的作品和使用时间周期,进而可以考虑通过事先与著作权人进行沟通和对接,积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进一步预防和解决著作权纠纷。这样前置地建立在平台基础上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多地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进而使法官可以有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复杂的或是在法律上有特殊意义的案件之上,更充分地发挥法官在法治之中的关键作用。[45]在技术和社会发展变化非常迅速的当下,更需要缓解大量诉讼带来的司法压力,保障法官可以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通过科学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来弥补社会发展速度与法律发展速度之间的落差,更好地实现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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