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我国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明确了平台审查义务的多因素判定法。而立法方面近期热议的焦点即为欧盟议会在2019年3月26日通过的《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28]该指令第17条重塑了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判定规则。这一条款自草案建议出台以来就备受争议,因而,在2019年3月通过的版本中,多达10款条文集中体现了这一问题的众多要点。其基本规定及涉及的原则和法理如下:
(1)版权指令将侵权责任规则的调整范围限制在“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体现了自DMCA以来坚持的网络平台责任分类规定的基本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分配和规制一般应根据对具体网络服务的分层分类予以考察。互联网上的协议是分层的,每层完成一定的功能,每层都直接为其上层提供服务。相应的,网络服务也是分层次的。如果参照云计算时代经典的三种服务模式划分,[29]可以分为基础设施层、中间平台层、软件应用层。不同层次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阻止直接侵权行为的成本不同。[30]同时,不同层次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隐私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影响程度不同。在搜索引擎、博客、微博、视频和短视频平台等应用层面,可以直接根据侵权通知提供的链接定位侵权内容,并容易区分网络服务中传输的内容是用户公开发布的内容,还是用户针对特定对象发送的具有私密性的信息。而基础设施和中间平台层如果想分析这些信息,则往往需要深入到原本不需要这一层次处理的内容,甚至破解不同应用传输的数据格式等,不仅成本高昂,还可能在甄别之前不得不扩大检查范围,分析处理用户的私密信息。
(2)明确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需因用户上传和分享侵权内容而承担侵权责任,并确立新的免责条件。
新的免责条件包括三个要件:其一,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必须尽最大努力获得相关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其二,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那些权利人已经提供了相关和必要信息的作品无法被公众获得;其三,在收到权利人的充分证实的通知后,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必须迅速采取行动,禁止访问或从其网站上删除特定的作品,并进一步尽最大努力防止将来有用户上传该内容(即使得侵权内容“保持不上线”)。本文认为这其中主要有三方面的法理体现:
第一,利益平衡原则及利益平衡关系的动态性。正如崔国斌教授所言:“一旦技术进步或社会背景变化导致网络侵权的危害性或严重性、网络服务商履行注意义务的成本、版权人预防侵权的难度等关键因素发生变化,已有的利益平衡关系就可能被打破。”[31]面对技术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变化,版权指令对著作权人明确拒绝许可且提供了相关必要信息的情况,对在线内容分享平台规定了比“通知—删除”义务更高的审查义务,即对用户已提供相关的充分信息的版权作品,平台应尽最大努力确保未经许可不得将其向公众传播。
第二,版权指令提出将尽“最大努力”通过“专业勤勉度的高等级产业标准”来衡量,[32]是当前平台注意义务与行业技术发展相衔接原则的体现。基于谷歌的YouTube平台等已经自发进行的自动化算法实施产业实践,以及之前曾规定的“避免使用自动化内容屏蔽系统来定义最佳实践”的建议已经被从2018年9月的版本中删除这一情况,这将意味着要求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采取自动化的算法实施机制。[33](www.daowen.com)
第三,多元化权利保护机制对多元利益诉求的保障。[34]版权指令从过去“通知—删除”条款中规定的单一的事后删除措施,转变为更多元化的权利保护机制。现代技术和商业的发展为作品价值的实现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删除侵权作品未必是大多数著作权人的诉求,一些著作权人愿意以合理价格甚至免费许可他人使用和传播自己的作品。版权指令第17条体现了鼓励平台去努力获得对用户上传内容中使用版权作品的许可这一价值取向。平台基于对其网上版权的作品使用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可以主动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作者达成许可协议,从而达到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作品传播利用、增加著作权人收益等多重目标。这与著作权法促进作品创作、传播和利用的价值取向一致。
(3)对不同主体利益权益的平衡考量。版权指令第17条规定了对小企业的竞争保护——放宽免责条件;[35]强调了对于公民的表达自由、信息自由权益的考虑——要求平台与著作权人的合作不得阻碍不侵权内容的上传,特别是要保障著作权法中设置的合理使用等例外机制,并要求成员国应规定,在因禁止访问或删除用户上传的作品或其他对象而引起争议时,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应为其服务的用户建立有效且迅速的投诉和补救机制。[36]
(4)规定欧盟委员会将与成员国合作,组织相关主体开展关于最佳实践的对话,发布适用指南。
一些研究者指出,欧盟版权指令的规定与欧洲本土网络平台产业发展状况不佳直接相关。本文认为,在欧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获益的“价值差”的关注以及欧洲数字单一市场发展战略之外,为网络平台施加一定程度上的自动侵权检测和处理义务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在有意或无意之间,欧盟版权指令中引入的算法实施机制与智能社会法治机制的发展趋势相符合——在网络空间,许多事物和人们的行为都呈现出数字化特征,在适当条件下,法律的算法实施将是健全法治机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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