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算法从形式上看是由计算机程序代码、密码以及特定运算方法构成,与传统法律制度逻辑严密的、规范化的行为规则相去甚远,但从其规则自身、目的导向以及行为结果来看,是可以被纳入现行法律制度框架的。
(1)从公法的角度看,区块链算法要符合密码法和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密码学原理是区块链算法的核心,是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数据真实有效、不可篡改的关键。非对称加密算法、哈希算法与智能合约都离不开密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以下简称《密码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区块链算法的主要功能就是对数据加密和认证,完全符合此处界定的密码范畴。《密码法》对区块链算法的规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关于商业密码的大部分规定对区块链算法均适用。区块链算法的程序设计也应该严格遵守《密码法》的相关规定,加强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保护。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适用区块链算法的规制。该法第22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有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区块链算法从事非法侵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属于此处”恶意程序”的范畴,为该法明令禁止。同时,该法强调个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课以区块链技术的产品设计方与提供方对用户的说明告知义务,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2)智能合约纳入合同法框架予以规制。如前所述,智能合约给传统合同法带来极大的挑战。有人甚至认为智能合约是合同法的2.0版本,是传统合同法终结的开始。[34]比较传统合同和智能合约,可以看出法律制度和计算机代码形成并行系统,在规范性和逻辑方面彼此平行发展。一个规范社会领域,另一个规范信息系统。[35]二者的交集在于智能合同是否能被应用到社会领域,以及如何把传统合同的规范性融入信息系统。具体而言,传统合同法对智能合约的规制体现为两方面:
一方面,就智能合同而言,无论其形式表现为何与履行过程如何,如果其运行的最终结果对相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有实质性影响,则应当受传统合同法的约束。比如,智能合约的效力也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智能合约存在重大误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在智能合约的程序语言编写时,应该考虑其运行结果对参与者权利义务的影响,充分征求事前参与者的意见,将其合理诉求转化为程序语言,写入智能合约。对于已经开始运行的区块链系统而言,负责运行的平台应该向后来加入者充分告知说明智能合约运行的结果。
(3)智能合约形成的新型财产权。智能合约中的POW(工作量证明)、POS(权益证明)是其共识算法,同时也是对参与者权益的肯定与证明,在功能上形成某种新型的财产权。比特币的“挖矿”机制,是通过智能合约共识算法的运行,给予付出一定“算力”节点的奖励。通过“挖矿”行为取得比特币,从法理上说,属于物权原始取得根据中的劳动生产。在承认数据权利的前提下,应该承认其合法性。[36]这种机制后来发展为Token(通证),作为智能合约共识算法的证明。区块链的Token机制,通过加密算法和分布式账本来确定真伪,以及资产的唯一性,并通过共识算法进行流通。
区块链技术肇始于比特币,自从Ross Ulbricht于2011年2月推出“丝绸之路”(SilkRoad)[37]网站以来,加密货币一直在破坏着各国政府的监管能力,给各国法律制度带来了极大冲击,甚至可以说是噩梦。[38]加密货币不仅可能会被作为犯罪工具,更冲击着各国法定货币体系。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并未承认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但是也很少有国家完全否定其财产属性。对于智能合约形成的新型财产权应该区别对待,不宜全盘否定。对于打着区块链幌子进行ICO发行的应该全面禁止,而区块链共识算法中的Token机制,应该承认其为一种新型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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