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交易活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在陌生人之间发生的,陌生人之间发生交易的基础是相互信任,彼此相信对方会如约履行承诺。一项交易达成、履行与完成的过程,充满着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对当事人来说蕴含着交易目的不能实现的风险。[23]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传统法律制度设计了较为完备的担保体系。不过,无论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都是通过商事交易本身以外引入“第三方”,抵御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在没有任何担保的前提下,交易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信用是否良好。商事交易因信用机制而达成交易,也未能完全脱离“第三方”的干预。
区块链技术产生伊始,其目的就是“去中心化”“去中介化”,使得在当事人之间直接进行“点对点”的交易,排除任何第三方的干预。这一功能的实现是由于区块链技术采用了特殊算法机制。区块链技术的算法机制充分消除了交易当事人之间的不信任,降低了交易不确定性,当事人之间的道德风险与机会主义难以发生。换句话说,区块链算法使得交易不再考虑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不再考虑是否有物的担保,甚至不再考虑交易相对人的信用如何,算法保证了交易安全。因此,传统法律框架下的担保机制与信用机制在区块链世界中已无太大的用武之地。(www.daowen.com)
当然,这并不是说区块链排除了法律规则的适用,只不过是改变了传统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区块链技术基于法律框架,不仅通过预设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在约束并引导人们的行为时引入技术,而且依靠技术使信息更加透明、数据更加可追踪、交易更加安全,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执行成本,呈现出法律规则和技术规则的协同作用、相互补充,法律与经济融为一体、逐渐趋同的态势,法律的约束与执行逐渐走向智能化。[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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