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最小市场方法相反,最大市场方法就是在若干候选相关市场中,选择最大的相关市场作为分析竞争问题的起点。如果涉案企业的行为在这个最大的相关市场构成违法,则其行为无论如何都是非法的,无须对相关市场作进一步界定。最大市场方法是对相关市场界定的一种谦抑性使用,它能使反垄断法实施机构在处理商业领域一些新的限制性行为时做到 “抓大放小”,及时矫正那些显著限制竞争的新的商业模式,而对那些对竞争限制不明显的商业行为则暂时交由市场去解决。著名法官伊斯特布鲁克指出,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官经常会犯 “无罪判有罪” 与 “有罪判无罪” 这样的错误:如果法官将一种既有效率又有益于消费者的商业行为作为垄断行为加以谴责,则法官犯了 “无罪判有罪” 的错误,反过来,如果法官原谅了对消费者有害的垄断行为,则犯了 “有罪判无罪” 的错误。商业行为越复杂或者越新奇,作出错误判决的概率就越高;商业行为越复杂,审理案件的时间就越长,成本也就越高。伊斯特布鲁克认为,谴责有效率行为的错误判决,或者说 “无罪判有罪” 可能是持久的因而也是代价高昂的,相反,允许反竞争行为的错误判决,或者说是 “有罪判无罪” 有可能很快被市场矫正,因而成本是较低的。所以,在面对某些模糊的商业性限制性竞争行为,伊斯特布鲁克建议将此类行为留给市场去矫正,法律应当停止干预,因为市场比法律制度通常具有比较优势。[59]伊斯特布鲁克的建议有一定的道理,不过从法律角度考察,对此类行为完全放任不管是站不住脚的。最大市场方法能够解决反垄断实施过程中面对新型竞争行为不能不管但又不能全管的困境,能有效减少 “无罪判有罪” 或 “有罪判无罪” 等错误。笔者认为,我国商务部在审查 “希捷科技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硬盘驱动器业务案” “西部数据收购日立存储案” 中,采用的就是最大市场方法。在这两个案件中,商务部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硬盘驱动器市场,将相关地理市场界定为全球市场,其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比欧委会所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 (欧委会将硬盘驱动器市场进一步细分为企业用硬盘驱动器、笔记本用硬盘驱动器、消费者电子硬盘驱动器等) 要大得多。[60]
最小市场方法与最大市场方法并非法定的竞争影响分析方法,而是对相关市场界定手段的灵活运用,旨在对具有显著的限制竞争后果因而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案件与不具有显著限制竞争后果的案件进行区分。最小市场方法以涉案行为非法为假设,以证明涉案行为合法为目的,最大市场方法以涉案行为合法为假设,以证明涉案行为非法为目的。根据具体案件灵活使用最小市场方法或最大市场方法不仅可以提高反垄断法的实施效率,而且可以减少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错误。(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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