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反垄断:定性证据类型化处理

反垄断:定性证据类型化处理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够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对反垄断诉讼所涉及的证据 作类型化处理,或者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提供一些指导性意见或建议,则不仅可以增强反垄断诉讼当事人、律师举证的针对性,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且有助于司法统一,增强反垄断诉讼结果的可预期性。所以,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国外与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对定性证据的种类及其证明力提供一些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反垄断:定性证据类型化处理

尽管定量分析证据越来越重要,但目前在反垄断诉讼中起主要作用的证据仍然是定性证据,“唐山人人诉百度案” “锐邦诉强生案” “奇虎诉腾讯案” 等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是定性证据。实践中,当事人提交的用于界定相关市场的证据不仅数量很多,而且种类也多。政府机构的文件、第三方机构的调研报告、各式各样的媒体报道、客户资料商业人士的评估甚至是国外反垄断司法辖区的判例[55]等,凡是能够获得的材料,不管与待证事实有无相关性,诉讼当事人都会提交给法庭,以期增加一分胜诉的机会。由于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此类证据的可采性并无相应规定,实践中各法院对同类证据甚至同一证据的效力的理解和认识有很大差异,这无疑给诉讼当事人提交大量 “垃圾” 证据产生了无形的激励作用。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够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对反垄断诉讼所涉及的证据 (包括用于界定相关市场的证据)作类型化处理,或者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提供一些指导性意见或建议,则不仅可以增强反垄断诉讼当事人、律师举证的针对性,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且有助于司法统一,增强反垄断诉讼结果的可预期性。

第七章对域外反垄断诉讼中相关市场界定的证据种类作过分析,将用于相关市场界定的证据划分为政府资料、行业资料、被告人文件、客户证言、专家证言等几类,并指出这几类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从前至后越来越弱,而相关性则越来越强。目前,我国反垄断诉讼中用于界定相关市场的证据也不外乎以上几类,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与国外的情况也大致相同。譬如,在 “锐邦诉强生案” 中,原告试图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分类为根据,将医用缝合线分为可吸收缝线市场与不可吸收缝线市场,法院 “认可其真实性”,但同时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分类与相关市场界定是不同的,“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有关可吸收缝线、不可吸收缝线属于两个市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56]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而且目前各级法院审理的反垄断案件并不多,涉及相关市场界定的案件更少。所以,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国外与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对定性证据的种类及其证明力提供一些指导性意见或建议。(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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