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反垄断研究:明确分析证据的可采性标准

反垄断研究:明确分析证据的可采性标准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定量分析属于反垄断领域中的 “阳春白雪”,并非所有的反垄断案件都能够或可以进行定量分析。前文的研究表明,定量分析证据的可采性标准主要有两个:可靠性和相关性。譬如,一审法院在进行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时,采用了CNNIC、网站eNet的调查数据。作为经过公证的文书,CNNIC、网站eNet调查报告的真实性无法否认,但其中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则需要依据另外的规则去判断。而相关性,即定量分析必须与案件事实、待证事项契合。

反垄断研究:明确分析证据的可采性标准

随着经济学理论反垄断法的渗透,定量分析在反垄断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定量分析看似容易实则困难重重,其中最主要的困难是进行定量分析的基础数据难以获得。定量分析属于反垄断领域中的 “阳春白雪”,并非所有的反垄断案件都能够或可以进行定量分析。所以,法院应当谨慎对待定量分析的现实性及定量分析证据的可采性:有相关数据才可以进行定量分析,没有相关数据是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定量分析强求不得。即使数据可得,定量分析也要符合一定标准才可以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证据。

前文的研究表明,定量分析证据的可采性标准主要有两个:可靠性和相关性。这与我国证据法理论关于证据三要素中的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基本一致,但两者也有一定的差别,特别是可靠性的要求比真实性要求更复杂。在“奇虎诉腾讯案” 中,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提交了大量经过公证的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经过公证的文书的真实性是不容置疑的。尽管如此,这些经过公证的文书对于相关市场界定来说不一定可靠。譬如,一审法院在进行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时,采用了CNNIC、网站eNet的调查数据。作为经过公证的文书,CNNIC、网站eNet调查报告的真实性无法否认,但其中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则需要依据另外的规则去判断。根据前文研究得出的结论,在相关市场界定中,定量分析证据的可靠性应当考虑方法、模型、数据三个要素,即方法要可靠、模型要可靠、数据要可靠。所谓方法可靠即界定相关市场所运用的方法应是理论界或法律实务部门公认的方法;模型可靠,即为定量分析所构建的模型应具有较强的解释力;而数据可靠,即进行定量分析的基础数据不仅要真实,而且要有代表性。而相关性,即定量分析必须与案件事实、待证事项契合。(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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