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规范专家证据使用——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研究结果

规范专家证据使用——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并不承认专家证据。随着知识产权诉讼、反垄断诉讼制度的建立,人民法院逐步承认专家证据的作用。上文的分析表明,对专家证据的使用进行规范非常必要。

规范专家证据使用——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研究结果

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并不承认专家证据。随着知识产权诉讼、反垄断诉讼制度的建立,人民法院逐步承认专家证据的作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最高人民法院的 “法释 〔2012〕 5号” 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53]“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54]

前文介绍,现代反垄断诉讼离不开专家特别是经济学家的帮助,我国反垄断诉讼也证明了这一点。据判决文书披露,“锐邦诉强生案” “奇虎诉腾讯案”中的原告和被告都聘请了专家辅助人。这些专家辅助人对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譬如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企业实施最低转售价格限制的动因、对竞争产生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等进行了论证,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从诉讼程序来看,在有些案件譬如 “奇虎诉腾讯案” 中,二审法院还对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进行了质证与认证,部分还阐述了理由。在判决书中,有些法院譬如 “锐邦诉强生案” 的二审法院、“奇虎诉腾讯案” 的二审法院对专家辅助人的信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披露。“锐邦诉强生案”的二审法院不仅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聘请的专家姓名、职业、职称、单位等进行了披露,而且对原告、被告聘请的专家就相关问题所持的观点也进行了非常详细的介绍。这表明,专家证人不再停留在理论层面或法律文本层面,而是真真实实出现在诉讼实践中。

不过,目前关于专家证据的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实践中专家举证、法院认证都有较强的随意性,具体表现在:第一,关于专家证人的信息,有的作了披露,有的没作任何披露,披露了的也不完整。譬如,“奇虎诉腾讯案”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多次提到 “原告的专家辅助人” “被告的专家辅助人”,但判决书未披露任何专家辅助人的任何信息,甚至连专家辅助人的名字都未披露。第二,在被告对原告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资格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此未举行质证和认证,即未对专家证人的资格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第三,将专家证人资格与专家证据的可采性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在 “奇虎诉腾讯案” 二审中,被上诉人再次对上诉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资格提出了质疑,指出原告聘请的一位专家辅助人是 “业余取得的伦敦大学理科硕士,其所谓的竞争法研究生是业余远程授课的,并没有取得学位,更没有在经济学领域权威刊物上发表过较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其专业性和可信度缺乏保障”。对此质疑,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专家意见应重点审查该意见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或者数据基础;是否运用了合理、可靠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方法”,“对于专家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研究成果应适当留意而不必苛求”。虽然二审法院的回应不无道理,但它颠倒了专家证人资格与专家证言可采性之间的逻辑关系。由于审查专家证人资格比审查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要简单多,所以,实践中往往是先审查专家证人资格再审查专家证言的可采性,而不是根据专家证言的可采性来反推专家证人资格。第四,以专家证据涉及法律问题为由排除专家证据的可采性。反垄断诉讼相关市场界定中的专家证据既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两者很难分开。在反垄断诉讼中,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专家证人如果要证明一审法院界定的相关市场不正确,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一审法院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与推理,否则他就无法说清一审法院界定相关市场的错误在哪,这必然会涉及法律即界定相关市场的规则。(www.daowen.com)

上文的分析表明,对专家证据的使用进行规范非常必要。在这方面,最重要的规则就是信息披露规则:对专家证人 (辅助人) 的主要规制措施就是信息公开。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主要有三个方面:①与专家证人资格有关的信息,如专家证人的教育背景、学术成果、实务从业经历等;②与经济分析有关的信息,如进行经济分析所使用的模型及建立模型的依据、进行经济分析的方法、用于经济分析的数据等;③专家为提供证据所获得的报酬。当然,这些信息有些只能在庭审过程中披露,有些则需要在判决文书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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