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法律地位研究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法律地位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指南》 的法律地位与效力,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指南》 肯定不属于行政法规,因为它不是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文件。《指南》 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可以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考察。欧盟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专门的相关市场界定指南的司法辖区。“委员会对相关市场概念的解释不妨碍由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作出自己的解释。”从国际经验来看,目前尚未发现哪一个司法辖区颁布的反垄断指南有约束司法机关的效力。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法律地位研究

《指南》 的法律地位与效力,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考察,传统的法律位阶理论很难对 《指南》 进行明确定位。《指南》 肯定不属于行政法规,因为它不是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文件。但它又不同于部门规章,一方面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不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另一方面,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主任由国务院一位副总理兼任,根据我国的行政本位思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行政级别自然比三大反垄断执法部门都要高。可是,在我国的法律位阶中,并不存在介于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之间的法律规范。《指南》 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实践中已经引起了一定程度的困惑: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可以不按该指南的规定执法?法院审理反垄断案件是否可以不受该指南的约束?

《指南》 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可以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考察。我国反垄断立法与执法模式主要是仿效欧盟。欧盟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专门的相关市场界定指南的司法辖区。1997年,欧委会发布的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 (以下简称 《通告》) 在其 “引言” 部分对 《通告》 自身的作用与效力进行了简要说明:“本通告旨在为加强适用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概念提供指南。” “委员会对相关市场概念的解释不妨碍由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作出自己的解释。”[37]非常明显,《通告》 对法院没有约束力。至于对欧委会自身有没有约束力,《通告》 并没有明说。由于欧委会在欧盟竞争法的实施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它享有的权力非常广泛,不仅具有执法权,而且具有立法权。它有权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制定豁免条例,有权制定实施理事会1/2003条例的次级立法,其发布的各类解释竞争条款的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权威性,所以,欧洲学者称之为 “软法”。这种 “软法” 虽然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它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非常重要,它们有助于企业理解欧盟竞争规则在具体案件中是如何适用的。[38]欧委会之所以颁布 《通告》,是因为欧委会的相关市场界定长期以来遭受社会公众的广泛批评和质疑,为了增加相关市场界定的透明度,确保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稳定性与一致性,《通告》 将欧委会界定相关市场的程序与证据向公众公开。[39]从这个角度来说,《通告》 对欧委会自身是有约束力的。(www.daowen.com)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 《指南》 在某种程度上是取法欧盟。既然如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应像欧委会一样,对 《指南》 的法律地位与效力做出某种程度的说明。事实上,其他反垄断司法辖区也在效仿欧盟的经验。譬如,2004年英国公平交易办在发布 《市场界定:理解竞争法》 时就特别提示:“本指南不是对 《欧共体条约》 或根据该条约制定的规则的替代,也不是对欧委会颁布的通告与指南的替代。而且,本 《指南》 也没有取代 《1998年竞争法》《2002年企业法》 及根据两法制定的条例与命令。对指南的解读应当与这些法律制度、共同体判例法、英国判例法相结合。任何受 《欧共体条约》 《1998年竞争法》 《2002年企业法》 影响而有疑问的人都应当寻求法律建议。”[40]再如,2011年,加拿大竞争局在发布 《合并实施指南》 时也特别提示:“本出版物不属于法律文件。”[41]这些例子表明,对 《指南》 这类文件的法律地位与效力作出明确说明是有必要的。从国际经验来看,目前尚未发现哪一个司法辖区颁布的反垄断指南有约束司法机关的效力。从我国反垄断诉讼的实践来看,人民法院也不认为 《指南》 对其有约束力,所以,建议在指南中增加 “本指南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相关市场概念作出自己的解释” 这样的说明。至于 《指南》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约束力,这恐怕是不言自明的。一方面,反垄断执法权由三大执法机构分别行使,如果没有统一的相关市场界定规范,难免产生政出多门的问题,这无疑会加大反垄断执法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的守法成本;另一方面,虽然法院审理垄断案件可以不参照反垄断委员会的 《指南》,但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界定的相关市场不符合反垄断委员会指南的要求,则法院可以直接宣判反垄断执法机构败诉。显然,《指南》 是具有 “软法” 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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