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性也叫契合性,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根据美国 《联邦证据规则》 的规定,关联性是指 “具有促使对诉讼的确定性具有重要性的任何事实之存在比如果没有该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不可能之倾向”[99]。相关市场界定中专家证言的关联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专家证言必须契合案件事实。专家证言必须与法庭调查的相关事实之间有很好的契合点,以便能够帮助事实裁定者解决事实争端,如果专家证言与案件事实没有足够的联系,则法庭将排除这部分证言。
第二,理论经济模型应当能够对其所预测的产业绩效的各个方面进行解释。用于预测的理论经济模型必须契合该模型所运用的产业的事实。用于预测的理论经济模型比用于说明经济原则的理论经济模型契合产业事实的程度应更紧密。理论经济模型是对现实世界的抽象,不必反映每个产业组织机构的细节,不能因为经济模型中经济主体的格式化行为与产业中经济主体实际行为的细节不一致而排除基于该模型作出的专家证言。检验理论经济模型是否契合案件事实的关键标准,是它能否合理解释其所预测的产业绩效的各个方面。譬如,如果一个模型用于预测合并后数年的价格变化,那么它应当也能够解释合并前数年的价格变化。
第三,经验经济模型应当通过对相关事实的可靠解释或说明能够对事实认定者有所帮助。用于预测或解构竞争影响的经验模型必须与案件事实无缝对接。运用经验模型的必要前提是演示,对可得到的数据进行经济推理,以对相关事实问题进行可靠的解释或说明。如果用于预测或解构影响的经验模型不能对一些重要的偶然因素提供解释,则该经验模型就是不可采的。在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原告的专家证言因为原告专家不能确定其他的因素包括两个直接竞争者的出现是否可能影响原告的增长率而被法院排除。[100]在相关市场界定中,双方当事人的专家可能也会运用到经验经济模型譬如自然实验等,对于偏好运用这些经验模型来界定相关市场的专家来说,注意这方面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www.daowen.com)
除可靠性、关联性之外,专家证据还必须满足公开性的要求。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负有披露专家证人证言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规定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之中。其中第26条 (a) (2) 规定:“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其他当事人披露可能在法庭上根据 《联邦证据规则》 第702、703或705条之规定作证的证人的身份”,此种披露必须附有由专家证人准备并由专家证人签字的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专家证人 “表达的所有观点、根据和理由;专家证人形成其观点所考虑的数据或其他信息;被用来作为观点、概要或用来证明观点的所有证物;专家证人的资格证明;包括在前十年内专家证人所有著作作品清单;为该研究和作证所需支付的补偿;在前四年该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或通过笔录证言提供证言的清单。” 第37条 (a)(2) (A)、(c) (1) 则明确了违反该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第26条 (a)所要求的披露,则任何其他当事人均可提出强制披露的动议并要求适当的制裁。” “当事人无充分理由不依第26条 (a)……之规定予以披露时,除非此种不作为是无害的,否则不允许将未披露的证人或信息在开庭审理、听证或动议中作为证据使用。”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上述关于专家证言披露义务的规定,毫无疑问适用于相关市场界定中的专家证人。但由于反垄断案件所要解决的问题复杂,某些经济问题如相关市场界定对某些反垄断案件至关重要,所以法院对反垄断案件中专家证言的披露要求比其他案件更严。在反垄断案件中,专家意见包括其事实基础和经验基础应当全部披露。这种披露应围绕诉讼中所提出的经济问题展开,每个观点的方方面面和细节、每个观点所含的推理和所使用的方法、所考虑或形成意见时所使用的理论与技术,经济学家在形成意见时所审查的信息也应当披露,特别应当披露的是经济学家使用的模型、运用这些模型的理由、数据来源及这些模型使用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应当详细到能使对方重复计算的程度。如果有必要了解经济专家所使用的模型和方法,那么经济专家专门参考的相关经济学著作也应当披露。专家对相关事实的理解与假设及这些理解和假设对专家意见产生的影响也应当披露。而且专家所依赖的事实及这些事实的来源也应当披露。如果使用了数据,那么专家要么提供数据,要么对其获得的数据来源提供参考。还有,专家证人形成专家意见的草稿及相关笔记也应当披露。[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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