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资格,指专家作为证人的能力和条件。理论上,任何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都可以称为专家,都可以在法庭上就其专门知识领域中的问题发表意见,所以,法律关于专家证人资格的规定是非常宽松的。然而,与自然科学等“硬科学” 不同的是,“软科学” 领域中的知识主观性比较强,其专业性知识很容易受到质疑,这也正是直到20世纪末 “软科学” 专家证人才被法院接受的重要原因。
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反垄断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体现在专家证人层面,就是反垄断诉讼中的专家证据比其他案件中的专家证据更容易招致质疑。曾经有美国学者对2000年至2008年这八年间专家证据遭受过质疑的案件作过统计研究,发现在412起专家证据遭受质疑的案件中,有74件反垄断案件,占比18%。由于其间反垄断案件只占民事诉讼案件的0.3%,显然,反垄断案件中专家证据遭受质疑的比例远远超过违约、欺诈、知识产权等案件。[69]专家证据招致质疑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专家证人资格是专家证据受到攻击的重要原因之一。[70]所以,如果不对 “软科学” 领域的专家证人资格作出一定限制,则法院可能成为各路专家学者进行学术演讲甚至成为容纳学术垃圾的场所。
很少有关于 “软科学” 专家证人资格的法律规定。美国 《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人们可以基于 “知识、技术、经验、训练” 以及教育而获得专家证人资格,这种规定非常宽泛。实践中,“软科学” 的专家证人资格主要通过庭审中的交叉询问或质证来认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对专家证人的教育背景、学术水平、工作经验、培训情况、以前是否担任过专家证人及担任专家证人的次数、是否曾发表过错误的专家意见等进行询问,以向法庭表明该专家是否具有专家证人资格。[71]当然,最终结论由法院作出。法院通常会在判决书中将其认定结果及其依据作出说明。譬如,在 “甲骨文案” 中,原告和被告都聘请了专家证人,法院认为每位专家都有资格作证,并逐一阐述了理由。关于原告聘请的两位专家证人的资格,法院是这样写的:哈佛商学院的马可·杨斯蒂 (Marco Iansiti) 教授擅长 “经营管理与信息技术”,“作为公司顾问,杨斯蒂在软件领域也有经验,所以,杨斯蒂基于客户证词从学术视角对本案的相关市场发表意见,本院认为杨斯蒂教授有资格就人力资源规划软件发表看法”;“弗吉尼亚大学的肯尼斯·艾京格 (Kenneth Elzinga)教授” “是著名的、享有很高声誉的经济学家”,“艾京格完全有资格就相关市场界定提供证词”。关于被告提供的两位专家证人,法院指出,一位是 “麻省理工学院的产业组织经济学家杰里·豪斯曼 (Jerry Hausman) 教授”,另一位是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院长汤姆·坎贝尔 (Tom Campbell)。除了在政府机构担任要职之外,坎贝尔还担任过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局的主任”,“与艾京格一样,豪斯曼与坎贝克都有很好的资格发表他们的证词”。[72]
在 “社区出版公司案” 中,法院采纳了原告专家证人的意见。法院指出,原告聘请的专家罗伯特·皮卡德 (Robert Picard) 是通信学博士,是美国最著名的报业经济学家之一,在报业经济学领域发表了大量论著,并多次在其他国家的立法机关作证。司法部聘请的专家肯尼斯·贝斯曼 (Kenneth Baseman) 是经济学家,在政府部门与私人企业从事反垄断工作多年,在反垄断局对底特律自由出版社与底特律新闻之间的联营协议进行质疑时,为反垄断局做了大量工作。这两位专家都是报业行业的专家,对报业经济学具有丰富的经验,所以他们将市场限定在地方日报市场是合适的。[73]
反垄断诉讼有很大风险,专家证人对于反垄断诉讼的成功通常是必要的。所以,当事人在选择专家证人时一般不敢掉以轻心,而会想方设法找到合适的专家证人。尽管如此,实践中,当事人所聘的专家也有不合格的,“马兰尼案”[74]就有这种情况。该案原告与被告都聘请了专家证人就该合并所影响的相关市场作证。被告聘请的专家鲁宾菲尔德 (Rubinfeld) 是麻省理工学院的经济学博士,在1997年和1998年担任美国司法部的副助理检察总长和反垄断局的首席经济学家。原告聘请的专家是布什 (Bush) 教授,犹他大学的法学博士和经济学博士,在担任休斯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之前曾经是司法部反垄断局的一般工作人员。法院没有采纳原告专家的观点。法院认为,尽管原告专家具有经济学博士学位与法律博士学位,并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但原告专家在经济学领域只有有限的职业背景。同时,由于该专家没有对其界定的相关地理市场进行计量经济学或定量分析,这使法院更加深信该专家没有职业经济学经验。[75](www.daowen.com)
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不合格,一般也会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在马里兰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法院就以原告聘请的专家证人不合格而直接排除了他的证言。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原告聘请的专家证人 “既不是经济学家,也没有受过法律方面的教育、训练”;“他的本科专业是工程学专业”,“对反垄断经济学几乎一无所知”;他 “从未发表过与经济学或反垄断法有关的任何文章,也没有讲授过这方面的课程。他从未订阅过反垄断法或反垄断经济学方面的期刊、杂志。他不知道哪些期刊对本案有帮助。” 在本案之前,他 “从未进行相关市场分析”,“他对经济学公式不熟悉”,“对经济学家处理反垄断问题的基本术语和概念不熟悉”;他 “从未在经济学或反垄断损害方面作过专家证人,也从未在法院作过任何专业领域的专家证人”。[76]
前述几个判例表明,尽管成文法没有就专家证人资格作出明确规定,但法院在决定专家证据的可采性时,专家证人的资格往往是其首先考虑的问题。在美国,法院一般通过证据开示程序及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对专家证人的资格进行考察。一般来说,反垄断诉讼中的专家证人特别是为相关市场界定聘请的专家证人基本上是经济学家,其他学科的专家证人或不从事学术研究的经济专家很少,这是因为作为反垄断法基础的经济学理论的日趋复杂性完全排除非学术性专家作证。即使是经济学家,也不是在所有的反垄断诉讼中都适合就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发表意见。易言之,反垄断诉讼中的专家证人资格并不具有通用性、永久性,往往由具体案情来决定。“所以,以前曾在反垄断案件中作证、与反垄断经济学无关的一般商业经验、工程培训及作为企业顾问的市场分析经验都不能认为具有足够的资格,即使在一个产业领域有专长的经济专家也不适合在其他产业作为专家证人。”[77]当然,为当事人作证的经济学家是否有资格作为专家证人,最终是由法院来决定的。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的认定结果,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将根据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这一标准对下级法院关于专家证人资格的认定结果进行审查。
2004年,一个名叫塞多纳大会 (The Sedona Conference) 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成立了一个反垄断经济学工作组 (Working Group on the Role of Economics in Antitrust),专门就经济学在反垄断中的作用进行研究。作为该工作组的最终成果,塞多纳大会就如何发挥经济学在反垄断中的作用提出了一些原则性建议,其中第一章关于将 《联邦证据规则》 702适用于反垄断案件中的专家证人的最佳行为原则 (Best Practices in Applying 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702 to Expert Economic Testimony in Antitrust Cases) 中的第1条和第2条原则就是关于专家证人资格的规定。第1条规定,专家证人的资格必须根据反垄断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质来进行评估。塞多纳大会认为,相关市场界定专业性很强,而且关注该问题的人很少,所以,即使是经济学博士,甚至是获得过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也不一定适合对某一特定的问题或对某一特定方法的适用作证,只有对相关市场界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才适合作为相关市场界定的专家证人。第2条规定,专家证人资格的评估,应当以在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与所使用的方法方面所接受的训练和积累的经验以及对相关学术著作的熟悉程度为基础。不管是高级经济学训练还是丰富的作证经验都不足以使某人当然成为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的专家证人。相反,证人必须有与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适用的方法有关的训练和经验,所需要的训练和经验的程度取决于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所运用的方法的专业化程度。以相关市场界定经常要用到的计量经济学技术为例,如果所要解决的问题只涉及计量经济学基础知识,则受过计量经济学基础训练的博士就可以作为专家证人,但如果所要解决的问题较复杂,则可能只有主攻计量经济学的人才有资格作为专家证人,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所解决的问题涉及高度复杂的专业技术,则只有对特定技术具有更专业的知识的计量经济学家才有资格作为专家证人。
作为独立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塞多纳大会的研究结论当然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该结论可能只代表部分学者特别是经济学者的观点,但该研究成果以对相关判例的研究为基础,因此其研究结论对反垄断专家证人资格的司法认定,应当有其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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