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业资料的重要性的介绍

行业资料的重要性的介绍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业资料主要指行业协会收集、整理、公布的与本行业有关的经济分类、统计数据或研究报告。与政府资料相比,行业资料对相关市场界定的证明力要大得多。在对质量、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之后,法院认为报业行业构成本案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

行业资料的重要性的介绍

行业资料主要指行业协会收集、整理、公布的与本行业有关的经济分类、统计数据或研究报告。1962年 “布朗鞋案” 提出的界定相关市场的七个 “实用性标识”,其首要标识是 “行业或公众的认知”。从相关判例考察,“行业或公众认知” 证据主要包括产业或行业协会的出版物、所涉产品或服务分行业协会的存在等。另外,美国商务部所属的人口调查局的产业分类也是重要的行业方面的证据。与政府资料相比,行业资料对相关市场界定的证明力要大得多。以下举数例予以说明。

1964年,在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审理的一个并购案中,美国司法部认为被告肯内可特铜矿公司对奥克莱特电线电缆公司资产的收购违反了 《克莱顿法》。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纸绝缘电缆是否构成绝缘电缆中一个足够清晰的子市场,作为原告的司法部认为是,作为被告的肯内可特认为不是。法院认为,纸绝缘电缆一般被电缆行业视为绝缘电线电缆行业的一个独立部门,因为全国电力制造业行业协会将纸绝缘电缆作为一个独立的统计项目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出版,1958年及1962年至1963年,该行业协会建议人口调查局在统计表上将纸绝缘电缆作为独立的产品。[36]

1968年,美国亚利桑那州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报业并购案。作为原告的司法部将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报业市场,被告认为,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应包括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因为在广告方面,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是报业的有力竞争者。亚利桑那地区法院对报业的运作模式与营利模式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认为报业市场构成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在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分析时,地区法院根据 “布朗鞋案” 所提出的 “实用性标识” 对产业认知情况进行了考察,发现不仅有专门的报业行业协会、专门的报业出版物存在,有“成员资格只限于报业企业职工的工会”,而且 “联合通讯的正式会员只限于报业拥有者”,人口调查局也为报业行业建立了标准的产业分类。在对质量、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之后,法院认为报业行业构成本案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37]

1975年,科罗纳多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混凝土企业并购案。原告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预拌混凝土市场,被告认为,预拌混凝土不构成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相关产品市场应当包括砖块、钢材、木材,特别是预制混凝土等竞争性建筑材料。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建筑行业将预拌混凝土生产者视为建筑行业内的独立实体,其标志是只有预拌混凝土公司组成了行业协会来推广其产品,另外在标准产业法典中,预拌混凝土也被视为独立的产品,加上预拌混凝土有专门的生产设施和运输设备等因素,法院最后认定预拌混凝土市场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38]

1979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了一起铅业公司并购案。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产品市场究竟是囊括初级铅和二手铅的整个铅产品市场还是只限于二手铅市场的争论很大。被告认为相关产品市场是整个铅产品市场,原告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是二手铅市场。法院认为,呈堂证据表明,铅业行业对初级铅与二手铅进行了区分,消费者、生产者及全国的生产报告都将两种铅进行了区分,所以,相关产品市场是二手铅市场。[39](www.daowen.com)

在1991年新泽西地区法院审理的由私人当事人提出的一起并购诉讼中,作为乳胶避孕套生产商与销售商的原告安思尔公司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乳胶避孕套零售市场,被告认为应当把乳胶避孕套批发也纳入相关产品市场之中,而且各种避孕套之间需求交叉弹性很强,所以,相关产品市场比原告所说的要宽。法院指出:“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明确表明,产业参与者将他们的零售贸易视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原告提交了大量的产业参与者将零售视为一个独立市场的以营销计划、收入分析、费用分析形式体现的文件。而且提及这一独立市场的不只限于原告。……尼尔森公司,一个调查避孕套行业销售数据与市场份额的独立研究机构,专门为通过零售渠道销售的乳胶避孕套单独保留了数据。”[40]

在2004年科罗拉多地区法院审理的一个私人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摇滚音乐票销售市场,被告反驳说,原告没有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因为原告没有对任何产品的需求交叉弹性进行计算和经济分析。原告认为,计算娱乐产业的需求交叉弹性非常困难,除了需求交叉弹性之外,相关市场可以通过其他的 “实用性标识” 来证明。法院认为,在不可能基于价格数据对需求交叉弹性进行经济分析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通过其他方法界定相关市场。尽管原告没有对需求交叉弹性进行经济分析,但是他对其他界定相关市场的 “实用性标识” 进行了调查,如原告引用了 《公告牌》 《音像杂志》 《阿比创》 等行业出版物,证明行业将摇滚音乐与非摇滚音乐进行了区分。另外,原告还提供了摇滚音乐具有不同于非摇滚音乐的用途与质量等方面的证据。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41]

尽管上述判例只是需要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数以万计的案件中极少的一部分,但是它们的时间跨度有整整40年。这些判例足以表明,产业认知证据在界定相关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确实非常重要。对此,联邦贸易委员会前执行主席戴维·克莱顿 (David A.Clanton) 曾说:“如果没有相反证据,产业或公众承认一个独立市场” 很可能就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 “有证明力的证据”[42]。法院也多次说:“产业或公众承认子市场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很重要,因为我们设想经济行为通常对经济现实有精确的见解。” “这些标识是可替代性之直接证据的证据代表”[43]。“‘实用性标识’ 可视为 ‘可替代性和供需交叉弹性证据的证据性代表’。”[44]产业认知证据之所以受法院特别是下级法院的青睐,是因为产业证据多属于定性证据,可操作性强,容易为下级法院把握和适用。不过,产业认知证据也有其局限性。这种局限性的主要表现是,产业认知证据主要用于子市场的界定,所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往往较窄,尽管有时候也用于界定较宽的市场,但此种情况少之又少。[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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