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宏观调控、行业监管等多重目标的需要,政府往往会定期收集各种经济数据、出版年鉴等出版物。在证据法上,政府收集的经济数据及相关出版物等毋庸置疑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反垄断诉讼也不例外。以 “阿彻·丹尼尔斯·米德兰案”[33]为例,为了对全国的甜味剂进行监管,美国农业部及相关政府机构出版了很多刊物,其中一个信息量很大的出版物是美国农业部每年3月和9月定期出版的 《糖业与甜味剂市场展望与形势报告》,与之同时出版的还有 《糖业与甜味剂市场展望与形势年鉴》。在诉讼中,为了证明各自所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 (原告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高果糖浆,被告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至少包括甘蔗、甜菜、高果糖浆,甚至是包括糖精、阿斯巴甜等在内的所有甜味剂),原告与被告都引用了甜味剂主管部门美国农业部的资料作为证据。法院在对原告和被告界定的相关市场进行审查时,也多次引用到农业部的资料。譬如,在证明高果糖浆与蔗糖具有需求交叉弹性时,地区法院引用了美国农业部1986年3月发布的 《蔗糖与甜味剂前景展望与形势报告》 中的统计资料,认为 “美国农业部公布的资料以无可争辩的方式证明,低价的替代品 (高果糖浆) 的供应量增加,高价替代品 (蔗糖) 的供应量就减少”。再如,在证明高果糖浆与蔗糖具有价格相关性时,地区法院引用了农业部1977年、1980年、1981年相关报告中的观点:“由于高果糖浆与蔗糖是密切替代品,所以高果糖浆的价格继续由蔗糖的价格来决定” (1977年);“影响高果糖浆价格的重要因素是蔗糖,因为在许多食品与饮料中,高果糖与蔗糖是密切替代品”(1980年);“在竞争性的蔗糖价格急剧下降之后,淀粉糖的价格显著下降”(1981年)。[34]由于政府的统计数据及政府在相关文件中表达的观点的真实性、客观性双方当事人都不会提出质疑,所以,单从真实性、客观性而言,源于政府的资料的证明力应当是比较强的,但由于政府资料不是专为界定相关市场准备的,所以,与相关市场界定的关联性往往成为法院能否采信政府资料的核心因素。在 “阿彻·丹尼尔斯·米德兰案” 中,美国农业部对甜味剂市场进行过如下界定:含热量的甜味剂与不含热量的甜味剂,其中含热量的甜味剂包括甜菜蔗糖、甘蔗蔗糖、玉米糖浆、葡萄糖、新高果糖玉米糖浆等,不含热量的甜味剂包括糖精、阿斯巴甜等 “人造” 甜味剂。尽管这是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中心的经济学家作出来的分类,但它主要是基于行政管理而不是基于考察这些甜味剂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之需要,换言之,农业部的市场划分与反垄断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基本没有相关性,因而未被法院采信。
在 “布洛克税务咨询公司案” 中,原告聘请的专家利用美国国家税务局收集的税收筹划产品转换数据进行了假想垄断者测试和临界损失分析。由于美国国家税务局每年都要对全美的税收返回进行处理,并且要对纳税人使用税收筹划方法的数据进行跟踪,因而其收集的与税收筹划方法有关的数据应当是最真实、最全面、最准确的,可为分析纳税人每年怎样在各种税收筹划方法中转来转去进行经济分析提供大量可信赖的资料。但法院没有采信原告专家据此数据得出的结论。法院认为,实践中纳税人在各种税收筹划方法中转来转去的动机与原因有很多,价格、便利程度、消费者个人情况的变化、税收复杂性的增强或降低、对以前税收筹划方法信心的丧失等,都是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考虑的因素,国家税务局所收集的税收筹划方法转换数据 “没有扣住纳税人为什么要在各种税收筹划方法转来转去” 这一问题,不能用于测量对于界定相关市场非常重要的转移率,即客户对产品价格增长的反应,其对相关市场界定的证明价值非常有限。[35](www.daowen.com)
“阿彻·丹尼尔斯·米德兰案” “布洛克税务咨询公司案” 表明,法院虽然并不排斥诉讼当事人将政府资料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证据,但法院采信此类证据的概率是比较低的。“阿彻·丹尼尔斯·米德兰案” 中当事人提供的政府将甜味剂市场划分为含热量的甜味剂市场与不含热量的甜味剂市场的证据属于定性证据,“布洛克税务咨询公司案” 当事人利用政府收集的统计数据进行假想垄断者分析属于定量分析证据。两案的结果表明,不管是作为定性证据,还是作为定量分析证据,因为政府资料与相关市场界定的相关性不强,所以都没有获得法院的采信,由此可见,政府资料对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是有限的。也许正是这方面的原因,欧委会发布的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 及经合组织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圆桌会议报告都没有将政府资料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证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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