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即决判决程序中的表面证据与反垄断市场界定研究

即决判决程序中的表面证据与反垄断市场界定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决判决是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一个步骤。然而,经过18个月的证据开示,地区法院批准了可口可乐的即决判决动议,主要理由是,百事可乐没有对其诉求提供充分的证据。然而,由于即决判决能够节省案件审理时间,实践中,如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那样依照审判阶段中的证明标准对原告界定的相关市场进行评估的情况也并不鲜见。从司法实践来看,要挫败被告提出的即决判决动议,原告必须证明他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请求。

即决判决程序中的表面证据与反垄断市场界定研究

前文说过,如果原告没有界定相关市场,则法院会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以原告提交的诉状没有事实依据为由作出即决判决。即决判决是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一个步骤。在证据开示程序中的任何时间里,任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据优势证据规则提出即决判决动议,使法院无需进行全面审判就对全部或部分案件作出判决。即决判决制度的意义在于尽快结束没有事实争议的诉讼,以节省纳税人和诉讼人的时间和金钱。

即决判决在反垄断领域中的作用非常明显,因为即决判决可以避免费时的审判,防止可能对促进竞争的市场力产生阻遏作用的冗长诉讼。[14]市场界定既属于法律问题,也属于事实问题,是需要陪审团裁决的,所以多数情况下,法院将根据 “有利于原告” 的原则审查诉状,不会因为原告界定的相关市场不准确而驳回起诉或作出即决判决。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曾明确表达过这种观点。在“布雷德尔诉阿勒吉利总医院案” 中[15],法院虽然认为外科医生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 (某种心血管外科和胸外科手术) 与地理市场 (阿勒吉利总医院或该院收取病人的地区) 都不具体,但不愿意以该理由维持地区法院驳回起诉的判决。布雷德尔法庭认为,驳回起诉是不正确的,因为 “含混不清的相关市场”满足了根据 《谢尔曼法》 第2条提出反垄断诉讼的最低标准,相关市场界定标准不是在起诉阶段要解决的问题,在起诉阶段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时,法院不应当衡量证据并断定如果案件交给陪审团,哪方当事人可能会胜诉,相关市场界定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事实认定,这种工作应由陪审团来完成,法院不宜直接对原告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否准确进行判断,更不宜以原告界定的相关市场不准确为由直接作出即决判决。不过,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认同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实践中,由于被告经常以原告未界定相关市场甚至以原告界定的相关市场不准确为由要求法院作出即决判决,法院有时也同意了被告的请求。“百事可乐诉可口可乐案” 即是一例。

百事可乐与可口可乐都是世界著名的饮料生产商,除了销售瓶装饮料与罐装饮料外,它们还向大型餐饮连锁店、影剧院连锁店等销售软饮料原浆。长期以来,百事可乐主要通过瓶装商销售原浆,而可口可乐除了通过瓶装经销商销售原浆之外,还通过独立食品经销商销售原浆。20世纪末,当百事可乐也决定通过独立食品经销商销售原浆时,可口可乐制定并实施了 “忠诚” 策略,即通过协议禁止可口可乐瓶装商向其客户销售百事可乐原浆,如果瓶装商违反协议,则可口可乐有权终止供货。百事可乐提出反垄断诉讼,声称可口可乐的“忠诚” 策略违反了 《谢尔曼法》 第2条,可口可乐与独立食品经销商签订限制贸易的横向协议违反了 《谢尔曼法》 第1条。地区法院拒绝了可口可乐提出的驳回起诉动议,认为如果有证据支持百事可乐的主张,则该诉讼是成立的。然而,经过18个月的证据开示,地区法院批准了可口可乐的即决判决动议,主要理由是,百事可乐没有对其诉求提供充分的证据。首先,原告界定的相关市场不合理。虽然双方对地理市场无争议,但在产品市场界定方面有分歧。百事可乐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通过独立食品经销商销售的原浆软饮料,但地区法院拒绝接受这一界定,理由是:①这种界定没有证据支持;②这种界定也得不到 “布朗鞋案” 所描述的 “实用标识” 的支持。地区法院认为,瓶装经销商销售的原浆是独立食品经销商销售的原浆的 “可接受的替代品”,应当纳入相关产品市场之中。地区法院进一步否定了百事可乐提出的相关市场应当限定在某些客户的主张,认为百事可乐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即想让可口可乐具有很高的市场份额来界定相关市场,而不是让市场自我界定。地区法院指出,虽然有证据表明,有些客户因一站式购物较为便利而偏好从独立食品经销商处购买原浆,但这些客户并没有构成一个独立的客户群。地区法院持这种观点的依据是 “布朗鞋案” 提出的七个 “实用标识”。地区法院认为,这七个 “实用标识” 中没有一个标识支持将独立食品经销商提供的原浆界定为独立的子市场。[16](www.daowen.com)

“布雷德尔诉阿勒吉利总医院案” “百事可乐诉可口可乐案” 表明,尽管在理论上,只有在根据最有利于非动议方的原则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且动议方有权获得法律上的判决这种情况下,即决判决才是合适的。然而,由于即决判决能够节省案件审理时间,实践中,如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那样依照审判阶段中的证明标准对原告界定的相关市场进行评估的情况也并不鲜见。从司法实践来看,要挫败被告提出的即决判决动议,原告必须证明他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请求。这里所说的足够的证据,至少应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对相关市场进行了完整的界定,即不仅界定了相关产品市场,而且界定了相关地理市场;第二,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不是一种主观臆断,而是有相关的事实或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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