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 是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举证规则,但在某种条件下或在某些案件特别是涉及未来市场竞争的案件中,规定由被告承担界定相关市场的责任也有一定的理由。首先,原告界定相关市场的证据以市场的现实条件和供应模式为基础,如无相反证据,则可以作为评估未来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构的合理依据。被告否定原告界定相关市场的证据,有可能是在用未来为现状作辩解,在此种情形下,由被告就其所声称的未来市场比原告界定的相关市场更准确承担举证责任合情合理。其次,被告比原告有更多的机会接触涉及未来市场条件的信息和证据,毕竟是被告在相关市场与其所声称的潜在竞争者竞争。被告可能拥有未来市场的战略规划文件或研究文件,是最适合设想潜在竞争前景的当事人,被告也有发现和提交此类证据的动力,因为潜在竞争者证据可以扩展原告界定的相关市场,减少被告败诉的风险。再次,举证责任倒置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如果将证明未来市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则原告不得不在每一个案件中提供反证,以避免案件因未能充分界定相关市场而被驳回,原告提供反证与被告对反证进行质证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如果将证明未来市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则被告可能只提供未来供应源的真凭实据对原告界定的相关市场进行反驳,即使被告提供的不是真凭实据,原告也能以直截了当的方式对其进行回应,由此节省了审理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最后,举证责任倒置符合反垄断的立法目标。尽管关于反垄断的立法目标理论与实务两界都有争论,但无论如何,绝大多数提出反垄断诉讼的原告当事人特别是中小企业、消费者等都是受反垄断法保护的,所以,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初步阶段,给反垄断法旨在保护的当事人施加过重的负担是不恰当的,而举证责任倒置保证了双方有平等的机会对相关市场的供给与需求进行了解。
基于上述理由,美国曾经探讨过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这种探讨始于 “费城国民银行案”。此前最高法院在 “布朗鞋案” 中指出,界定相关市场之后,法院在决定一项合并是否 “可能实质减少竞争” 时,应对相关的经济因素如产业集中度、趋于集中的倾向、对供应商或购买者的排除、进入障碍等进行分析,应将每个合并案件置于几乎独一无二的产业框架之中;市场份额统计资料是市场力的主要指标,但在没有对特定市场进行进一步审查之前,它不是反竞争影响的决定性证据。“布朗鞋案” 的判决意见是,即使原告合理、准确地界定了相关市场,原告也不一定能够胜诉,因为它还得对 “实质减少竞争” 继续承担举证责任。一年之后,在 “费城国民银行案” 中,最高法院认为,尽管上述经济因素对于审查竞争因素是有用的,但它们 “复杂而且难以捉摸”,而且过于宽泛的经济审查可能与国会阻止经济集中蔓延的立法目的不符。基于此种认知,最高法院对合并审查案件的适用标准进行了修正,指出如果一项合并导致一个公司控制了相关市场过高的市场份额,并导致该相关市场的显著集中,则该合并内在地具有实质减少竞争的可能性。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项合并不可能具有反竞争影响,则必须禁止该项合并。[9]与 “布朗鞋案”确定的标准相比,“费城国民银行案” 确定的标准要简单得多。根据 “费城国民银行案” 的标准,相关资料特别是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统计资料构成合并非法的预设,被告要否定这一预设,就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否定原告提供的市场份额统计资料或原告界定的相关市场,此时,界定相关市场的举证责任就转移给了被告,即被告必须证明其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显著的市场份额。后来,在 “海洋银行案”[10]“公民与南方国民银行案”[11]“安迈信案”[12]等案件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原告提供的表面证据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告,被告应当证明这些统计数字 “不足以精确描述相关市场的经济特征”,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譬如,在 “安迈信案” 中,司法部要禁止两个铜矿企业合并,安迈信不服。在诉讼中,原告将相关地理市场界定为美国国内市场,将产品市场界定为铜矿生产市场和冶炼市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同意美国司法部对相关地理市场和铜矿生产市场的界定,但不同意铜矿冶炼市场的市场份额计算方法。司法部主张根据铜矿企业的产能计算市场份额,而被告主张按铜矿企业的销售额来计算。如果根据销售额计算市场份额,则被告可以将国外的铜矿企业纳入相关市场,如果根据产能计算市场份额,则不能将国外铜矿企业的产能纳入相关市场,前者可以降低被告的市场份额,而后者不能。法院认为,将相关地理市场界定为国内市场是双方都认同的,且被告不能就国外铜矿企业在美国的销售情况提供确定的证据,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因而支持了司法部的禁令请求。[13]
不过,随着芝加哥经济学理论对反垄断法的渗透,相关市场界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并未在合并控制领域形成气候。但在适用 “快速审查” 的横向限制或纵向限制案件中,相关市场界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仍然有其应有的地位。根据“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案” “印第安纳牙医协会案” 等案的判决精神,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实质性的有害影响证据如 “印第安纳牙医协会案” 中产量的减少、“宝丽金案” 件中的高价格、低产出等,就没有必要再花时间去证明市场力,因为市场力只不过是 “有害影响的代称”。(www.daowen.com)
上述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论述,是围绕民事诉讼案件展开的。在采取行政主导模式的反垄断司法辖区如欧盟,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竞争执法的前提和首要步骤,所以,如果行政相对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包括相关市场界定不服而提出诉讼,则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应对包括相关市场界定在内的各种事实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承担证明责任。这属于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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