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组合方法,即将若干种不同的产品视为一种产品组合,并将该产品组合界定为一个相关市场的方法。第一章已经介绍,产品组合方法由美国法院于1963在 “费城国民银行案”[95]中确立。1970年,最高法院在 “菲力普斯伯格国民银行案”[96]中进一步厘清并拓展了 “费城国民银行案” 中的观点。在该案中,地区法院没有将 “商业银行组合业务” 作为反垄断分析中的相关市场,而将分析重点放在了银行在相关地理市场竞争的特定银行服务方面。地区法院认为,在评估商业银行合并对竞争产生的影响时,它不能忽略来自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因为提供给法院的案卷记录表明,被告商业银行提供的许多产品和服务都面对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广泛的、激烈的竞争。基于此种分析进路,地区法院批准了该项合并。但最高法院认为,正是 “商业银行组合业务” 的存在及它们位置的便利性使商业银行构成一个独立的产品市场,“商业银组合业务” 的意义超出了每个单一的产品或服务,下级法院忽视 “商业银行组合业务” 而给予特定银行服务以重要意义是错误的。法院还补充了在产品市场界定中坚持产品组合方法的另一个理由,即将产品市场的范围扩大至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之外可能导致宽松的反垄断执法,由此小银行的客户得不到反垄断法的保护。[97]
在 “康涅狄克国民银行案” 中,最高法院重申了产品组合方法在银行业合并分析中的意义。该案的事实背景与 “费城国民银行案” “菲力普斯伯格国民银行案” 有很大不同。在康涅狄克,商业银行面临互助储蓄银行的激烈竞争,所以,地区法院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个人支票账户、不动产抵押、个人与商业贷款与储蓄等业务方面,康涅狄克互助储蓄银行是商业银行有力的竞争对手。因此,地区法院拒绝了原告关于在评估商业银行合并时商业银行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的观点。地区法院认为,“费城国民银行案” 与 “菲力普斯伯格国民银行案” 中的观点并不是在每一个案件中都适用。最高法院虽然承认康涅狄克银行业的竞争现实,但认为地区法院法官过高估计了这种竞争的程度,认为在某些业务如商业账户,互助储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并不存在竞争,仍然重申了产品组合的定义,并推翻了地区法院允许合并的判决。撰写法庭意见的鲍威尔法官说,在储蓄机构成为银行服务市场的重要参加者之前,相关市场的界限仍然是由商业银行组成的服务组合。[98]
产品组合方法主要运用于银行业。另外在保安、超市、美发产品、办公产品、军需品、船舶与海洋工程、工业气体、医疗服务合并案中也都有运用。[99]其他反垄断司法辖区如新西兰、澳大利亚的竞争立法也引入了产品组合方法。[100]不过总体来说,实践中使用产品组合的场合并不多。
同子市场方法一样,产品组合方法也是最高法院的发明。合并指南,不管是最早的还是最新的指南,虽然在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定义时提到 “一组产品” 这样的概念,但并没有对产品组合方法进行介绍。产品组合方法的优点,是在一个企业提供多种产品或服务,而单一产品的市场份额数据很难获得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组合产品的整体数据来评估产品市场的集中度,进而使得竞争影响分析变得简便可行。[101]关于产品组合方法的实践意义,有学者结合医院合并审查的相关案例作了说明:“在医院合并案中,服务组合概念是界定产品市场时最有说服力且最重要的先例。它允许特定的服务被归类于足够竞争的市场,并依此证明该类市场中的竞争影响”;虽然 “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司法部的合并指南看起来有效。……但由于医疗行业独特的 ‘非经济’ 历史,因此,在医院合并案中,指南的使用是有限的”;“如果案件被提起诉讼,那么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很有可能依靠判例法原则而不是合并指南中未经验证的原则”[102]。(www.daowen.com)
然而,由于产品组合方法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支持,无法用经济学知识进行解释,因而招致一些实务工作者和学者的批评。这些批评集中在产品组合方法对银行业的可适用性方面。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前助理总检察长,曾在 “费城国民银行案” 中担任司法部代理律师的李·洛温吉尔 (Lee Loevinger) 说,从经济学或反垄断分析的观点考察,产品组合方法实质上已经毫无意义,因为州和联邦政府对金融机构放松了管制[103]。学术界也提出,产品组合作为市场界定的方法是不合适的,因为产品组合方法将一些不具有需求或供给替代属性的产品和服务纳入了相关产品市场,而且,随着银行业的发展,“费城国民银行案” 确立的地方市场分析不再是评估拟定银行合并案反竞争影响的合适方法,尽管该方法在评估市场集中方面仍有其优点,但是排他性使用不再可靠。[104]有学者建议根据银行业的发展变化对该方法进行修改,或干脆废除该方法。
但也有学者认为,产品组合方法是不能废除的。虽然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因特网技术的发展、个人及企业信用评分制度 (硬信息) 的建立,银行因减少了贷款成本而可以对中小企业进行远程信贷。但是调查认为,对中小企业从事信贷,“软” 信息即中小企业与银行的关系非常重要。经济数据也表明,信息技术的发展并未导致贷款业务的大幅度转移。调查还表明,本地市场的违约率比远程市场要低得多,因此,未来银行的地理市场仍然是本地市场。由于运用SSNIP测试得出的结果与产品组合方法的测试结果可能大不相同,因此,产品组合方法仍有其独特的价值。[105]在实践层面,自1993年起,司法部就再也没有对银行合并提出诉讼[106],所以,最高法院迄今再也没有审理过银行业合并案件。换言之,迄今为止,最高法院没有更新银行业合并规制的分析框架,[107]因此,产品组合方法仍将发生作用。
2008年,随着次贷危机的出现,美国出现了新的一轮银行合并浪潮:美林集团、美国国家金融服务公司被美国银行收购;贝尔斯通、华盛顿互惠银行被摩根大通收购;瓦乔维亚银行被富国银行收购;高盛、摩根士丹利与美国运通公司成立了银行控股公司。在这一合并浪潮中,美国政府采取的基本政策是防止这些大银行破产,稳定金融市场,保护就业机会,因此,美联储、司法部都采取了非常宽松的反垄断政策。据统计,在1998年至2007年这十年间,司法部每年大约审查600件银行合并案,其中提出质疑的案件大约每年平均一件。[108]对于美联储、司法部在这轮银行合并浪潮中的不作为,许多学者表示忧虑,担心中小银行会被大银行收购,顾客的选择机会减少,借款人支付的利率和费用可能增加。他们还担心银行业的迅速合并创造 “大而不倒” (too big to fail) 的银行绑架政府,因此,纷纷提出建议,希望政府严格执行反垄断法,保护银行业竞争,以减少美国经济对几家大银行的依赖。[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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